人大学者倡增衔接性惩独条款 打通“反分裂国家法”与中国刑法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教授、该校“祖国完全统一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近日在《台湾研究》期刊发表文章,主张应在《反分裂国家法》中增设衔接性条款,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打通,进一步强化对“分裂国家”行为的刑事追责。
王英津于《台湾研究》2025年第2期刊载的〈《反分裂国家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重大问题论析〉一文中指出,该法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操作层面对第八条的模糊性存在长期讨论。该条款明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综观《反分裂国家法》实施20年以来,对于第八条条文过于笼统,内地学界常有“细化论”(进一步明确第八条的适用情形)或“补充论”(增加针对“台独”分子个人的法律惩处措施)的声音。王英津对此不赞同,认为“虽然有些笼统,却是一种‘智慧性模糊’”。他进一步指出,这种模糊性为官方政策提供弹性,有助于保持战略主动权,能在必要时灵活界定“台独”的具体行为。
然而,他也承认,随著对“台独”个体惩治需求上升,原有法律架构存在衔接不足问题。对此,他指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三部委于2024年联合发布的“惩独22条”,已部分打通《反分裂国家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填补了法律空白。王英津认为,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大大降低。
尽管如此,王英津仍建议可适度补充《反分裂国家法》条文。他表示,可在现行第九条之后增设一条,作为新第十条,原第十条顺延为第十一条。王英津表示,新增条文可设计为:对于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