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pa Pig制作公司控侵权获判胜诉 上海法院认定属“驰名商标”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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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前电视动画《Peppa Pig》(内地译作“小猪佩奇”)的制作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早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控告一名网店店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亦包括有电商平台“拼多多”母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最后判令该名网店店主须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人民币,同时更认定《Peppa Pig》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海知产法院)

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指,《Peppa Pig》发行首播后风靡全球,在中国内地则授权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以及爱奇艺、腾讯、优酷、PPTV、芒果TV、豆瓣等各大影片平台播放。此外,公司亦有将相关衍生产品的生产权利授权予中国多间公司。由于有广泛、持续的宣传,《Peppa Pig》中国内地已是街知巷闻。但被告陈某未经许可,在其“拼多多”的网店上销售“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商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指出,本案的重点是《Peppa Pig》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娱乐壹所提交的证据,确实能够证明《Peppa Pig》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故依法认定《Peppa Pig》的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Peppa Pig》在内地相当受欢迎。(视觉中国)

法院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复制摹仿,是有侵害《Peppa Pig》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支持娱乐壹对于“拼多多”母公司的指控。法院表示,“拼多多”在事后已禁封涉案商品的连结,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陈某有共同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