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就涉海合作达成5共识 中方强调《海警法》符合国际法及惯例

撰文: 林芷莹
出版:更新:

第十二轮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昨日(2月3日)以视像方式举行,双方就涉海具体合作达成5项共识,包括在《中日海上搜救协定》框架下,推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日本海上保安厅加强合作。中方重申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严正立场,要求日方避免采取使事态复杂化的举动。

内地传媒报道,中日双方已于1月20日举行了团长会谈。本次磋商在团长会谈的基础上,举行了机制全体会议和海上防务、海上执法与安全、海洋经济三个工作组会议,就涉海问题及海洋交流合作广泛深入交换意见。

第十二轮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以视像方式举行。(网上图片)

双方确认,全面落实中日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和4点原则共识,通过对话妥善处理矛盾分歧,务实推进海洋领域合作,共同努力把东海建成和平、合作、友好之海。双方强调维护东海和平稳定的重要性,同意尽快召开防务部门海空联络机制年度会议和专门会议,加速启动该机制下直通电话建设进程,加强危机管控,防止不测事态。双方愿根据此前达成的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继续探讨在东海的资源开发合作。

中方敦促日方认真落实《中日渔业协定》安排,共同维护好有关海域渔业秩序。中方应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有关内容,强调制定该法是中国正常立法活动,完全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双方就涉海具体合作达成5项共识。(网上图片)

双方就涉海具体合作达成5项共识,一是在《中日海上搜救协定》框架下,推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日本海上保安厅加强地方窗口之间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演练;二是支持中国海警局与日本海上保安厅在打击海上犯罪及执法人员交流等方面进一步开展合作;三是加强海洋环保交流;四是继续开展外交部门涉海人员互访;五是就打击非法捕鱼、推进鳗鱼资源管理和北太平洋渔业资源养护加强合作。

同时,双方就海洋资源能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废水处理、海洋科技、海洋产业合作等问题进行交流,并原则上同意年内举行第十三轮中日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

(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