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小民伏法|为何有重大立功却不从宽处罚? 逾17亿赃款这样处理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党委书记、董事长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此前于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小民上诉后,天津市高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赖小民是内地近十年来首名被处决的贪官,该案一审审判长用四个“特别”阐述判处赖小民死刑的理由,并回应“赖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为什么对其不予以从宽处罚”和涉案财产如何处理等问题。
罪行极其严重
对于赖小民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理由,审判长解释称,主要是基于以下四点考虑:一是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赖小民受贿数额达17.88亿余元(人民币,下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受贿数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赖小民具有索贿等多项依法从重情节,受贿行为持续时间长达10年,实施受贿犯罪多达22宗,有3宗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11宗受贿犯罪数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涉及企业融资、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工作调动、职务提拔等多个领域。
三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赖小民的绝大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中共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在全国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赖小民为谋私利,擅权妄为,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侵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污染政治生态。
审判长强调,近年来通过多次刑法修正,内地进一步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但对贪污贿赂犯罪仍保留了死刑,充分体现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的态度。
立功为何不从宽处罚?
内地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赖小民到案后,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了华融公司下属公司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最后不予以从宽处罚。
对此,审判长表示,赖小民虽然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受贿犯罪极其严重,不足以从宽处罚。此外,赖小民立功表现与一般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赖小民身为华融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对下属员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在察觉下属可能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不仅不予以制止,反而与下属分别利用各自职权,为同一行贿人请托的同一事项提供帮助,并分别收受贿赂,直至自己被调查才检举揭发,其立功的性质、特点与一般的立功情形具有明显区别。
审判长称,因赖小民检举揭发的人员属于下属公司的高管人员,其负有监管职责,且检举的犯罪线索与赖小民本人受贿行为系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所以对其重大立功表现不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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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7亿元赃款赃物如何处理
根据法院通报,2008年至2018年,赖小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这一数字创下了1949年中共建政以来贪官受贿的最高纪录。
目前办案机关已查封扣押17亿余元赃款赃物,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经查扣到案。判决生效后,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上缴国库或者发还相关单位。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