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阿里京东争夺“双十一”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上法庭
内地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节,在周三(11日)凌晨零时正式开始。不过,就在前一天的周二(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两宗围绕“双十一”商标的商标行政案件,两原告正是该购物节的“宿敌”阿里巴巴及京东,被告则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案均未当庭宣判。
事缘2011年11月1日,阿里巴巴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翌年12月28日获准。至前年,京东认为在2015年11月至前年11月数年间,阿里巴巴没有实际使用上述商标,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
今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覆审后认为,应维持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但其余多项服务上则应予撤销。
京东、阿里巴巴均对覆审决定不服,其中京东不服维持注册部分,阿里巴巴不服被撤销注册部分,双方早前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决定。
两案周二下午开庭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限内曾作使用,使得公众因而知晓促销活动时间,具有广告宣传、推销的作用,故覆审决定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不过京东认为,“双十一”是一种习惯性表达,除了电商领域,教育、航空等各行各业也会在相关促销活动中使用,故其不应被私权垄断,而应属于公共语言的范畴。同时,注册商标“双十一”是全文字形式,但阿里巴巴却在使用时多采用“双11”、“11.11”等形式表现,不应被认定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应依法予以撤销。
阿里巴巴一方则主张其是“双十一”购物节的创始方,集团早在2009年已首次于线上促销活动运用“双十一”,之后集团持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到上述商标中,每年维持巨大的推广营销费用。至于具体使用,阿里巴巴认为无论文字或数字,其呼叫和含义都没有区别,集团会在不同场景中以不同方式设计,从而体现美感,提升宣传效果。
阿里巴巴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维持涉案商标注册部分的决定,针对被撤销的部分,集团提交了多份推广协议、营销活动相关证据,以证明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其也有对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续解释,“商业管理信息”等服务上的使用是指针对工商企业提供的商业信息服务,但阿里巴巴提交的证据却全部是向消费者推广,且没有从中获得对价,与商标类目的要求不符,故应维持撤销此部分服务的商标注册。
图辑|内地各行各业奋力备战双11: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