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发哨人》删稿背后 疫情中的舆情与法理

撰文: 孙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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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地《人物》杂志一则“访谈回忆录”式人物报道——《发哨子的人》,因为遭全网删除而引发舆情沸腾。这则报道的主人公是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报道称,是她最早发出了新冠病毒信息,而被称为“吹哨人”的李文亮则将此发在朋友圈广泛传播。艾芬称自己为“发哨子的人”。

《人物》最新一期的封面故事是《武汉医生》。(网上图片)

尽管上述文章已被删除,但网友仍在试图用各种方法将文章内容传递给他人,包括将文章文字翻译成英文,甚至所谓“火星文”、“表情文”,被不断接力转发,以此表达支持艾芬和《人物》杂志的态度,俨然成为中国舆论场上的“行为艺术”。

在这篇文章中,主人公艾芬追溯:“如果这些医生都能够得到及时的提醒,或许就不会有这一天。所以,作为当事人的我非常后悔,早知道有今天,我管他批评不批评我,‘老子’(地方俗语,指代自己)到处说,是不是?”

对于她所在医院方面的约谈和“前所未有的、严厉的斥责”,她说:

我整个人一下子就懵了,他不是批评你这个人工作不努力,而是好像整个武汉市发展的大好局面被我一个人破坏了。我当时有一种很绝望的感觉,我是一个平时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工作的人,我觉得自己做的事情都是按规矩来的,都是有道理的,我犯了什么错?我看到了这个报告,我也上报医院了,我和我的同学,同行之间对于某一个病人的情况进行交流,没有透露病人的任何私人信息,就相当于是医学生之间讨论一个病案,当你作为一个临床的医生,已经知道在病人身上发现了一种很重要的病毒,别的医生问起,你怎么可能不说呢?这是你当医生的本能,对不对?我做错什么了?我做了一个医生、一个人正常应该做的事情,换作是任何人我觉得都会这么做。

从感性的角度讲,艾芬的经历和感受,很容易让人产生共情,特别是在中国社会遭受疫情冲击,舆论场上舆情沸腾,很多人在追问当地政府责任的时候。

那么,作为一线医生,第一批接触以及获知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的医务从业者,无论是“发哨人”艾芬也好,还是一度遭到武汉警方训诫的“吹哨人”李文亮等8人,从理性的法律层面讲,他们是否有权力对外公开当时尚未明确的疫情相关信息,在法律层面又有什么样的规定,他们的行为是否又在法律准许的框架内呢?

李文亮在微信上发布划有红色圆圈的报告,最初就是出自艾芬。(微博)

根据中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中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与传染病信息公开相关另外两部中国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主体也作出相同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也就是说,发布传染病信息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行政区划分类,武汉市是副省级城市,行政区划类别为省辖市,并非省、自治区、直辖市,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武汉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是疫情公布主体。因此,武汉市无权决定公布传染病疫情。

作为武汉市长的周先旺在1月27日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采访,他表示,因为此次新冠肺炎是传染病,根据中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依法披露”。周先旺说:“作为地方政府,我获得信息、授权之后才能披露,这一点在当时很多不理解”。“后来,特别是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属地负责,在这之后,我们的工作就主动多了”。从法律层面讲,周先旺说的是实情。

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便湖北省会城市武汉,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也没有权力对社会公开传染病疫情信息。从公开信息来看,疫情发生后,武汉市具体是何时、如何上报疫情的,还有待进一步披露。

以此推论,个人是否有权力对外透露疫情信息?放到现实层面,艾芬以及李文亮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据报道,2019年12月30日,艾芬在拿到不明肺炎病人的标有“SARS冠状病毒”的病毒检测报告,在上报给了医院公共卫生科和院感科,在得到回复“已上报江汉区疾控中心”之后,她又将上述检测报告用红色圈出“SARS冠状病毒”字样,拍照发送给同是医生的同学。

从武汉卫健委随后的反应来看,艾芬行为并不被允许。她之后收到通知,并被医院纪委约谈,要求是:关于不明原因肺炎,不要随意对外发布,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如果因为信息泄露引发恐慌,要追责。艾芬甚至被指责是“作为专业人士在造谣”。

而艾芬泄露出去的这份报告,之后通过社交网络广泛传播,继而让包括去世的“吹哨人”——李文亮在内的8位传播者被武汉警方“训诫”。武汉警方以“散布谣言”的理由对李文亮等8人进行“训诫”。

在很多人朴素的概念和认知中,虽然武汉警方,对于李文亮等8人的“训诫”做法,存在简单粗暴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艾芬以及李文亮的行为即是合法的。这也是当初艾芬被所在医院约谈,李文亮等8人被“训诫”,也是上述两个机构基于这样的判断。

2月7日,一位市民驻足静立。在李文亮生前工作过的武汉中心医院后湖院区门诊楼门口,摆放著他的黑白打印照片和祭奠鲜花。(中新社)

不过,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王岳在一篇相关文章中指出中国现行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了解疫情的工作人员不能够向他人表达警示性言论。他说,可资佐证的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就删除了其中惩罚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禁令,只规定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

医务人员向同行披露自己在临床上遇到的病例,发现潜在职业暴露风险时,彼此提醒,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属行业惯例。且上述医务人员发布的信息,都是客观事实,且无制造社会恐慌的主观故意,武汉卫健委以及警方认定为“谣言”,显然与法无据。可以看到,在此中行政力量已然成为妨碍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的重要干扰。

事实上,当日武汉市卫健委在医疗系统内部发布了“不明原因肺炎”的红头文件,文件落款为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主题为“报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况”。文件显示,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陆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人,要求各医疗机构上报类似病例。

次日,也即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首次发布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向社会披露已有27例确诊病例,其中7人病情严重,未发现明显的人传人证据,所有病例均已进行隔离治疗。同日上午,中国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抵达武汉,展开相关检测核实工作。

艾芬医生。(网络图片)

从1月3日起,武汉市开始例行通报“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如果没有发生李文亮等人被“训诫”的事件,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武汉在疫情初起的应对,不至于像现在这般遭人诟病。

从另一个角度讲,现在舆论场上有声音质疑武汉卫健委早期“未发现明显的人传人证据”的通报,以及之后中国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呼吸和危重症医学科主任王广发曾作出的“可防可控”判断,认为中国官方存在隐瞒,也是不够客观和有失公允的。

因为,对一种新的病毒以及由此引发的疾病,是有一个认识过程的,不能站在现在的角度拷问当时认知不足情况下所得出的结论和所做出的判断,这显然是不符合科学规律的。

从2019年12月底直到今天,外界对于新冠疫情是否存在瞒报,抑或误判的舆论声音从未间断。有不少声音认为,以1月23日武汉“封城”为时间节点,武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因各种原因至少延误了20天。然而,这20天究竟是延误,还是必要的研判和决策过程,还是应该理性来看待。

“大武汉有上千万人,通过封城来控制疫情蔓延扩散,难度很大,下这个决心是非常不容易的。确实是一个十分艰难的决定。”中共总书记习近平3月10日在武汉考察时如是说。确实,武汉这么一个人口上千万的城市,还是中国重要的交通枢纽,在没有确证的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如果一开始就采取激烈的防控措施,万一小题大做呢?这里面付出的成本会有多少,相信也是需要考虑和权衡的。

至于上述稿件被作删稿的做法,无疑与当时“训诫”李文亮等人的武汉警方类似,犯了简单粗暴的“官僚病”。习近平在武汉对社区工作者说:“群众在家隔离时间长了,发几句牢骚是可以理解的,谁愿意老闷在家里啊……对群众出现的一些情绪宣泄,我们要多理解、多宽容、多包容,更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虽然目前尚不明确上述稿件被删除的原因和根据,但似乎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应该从“多理解、多宽容、多包容”角度出发,“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而不是“一删了之”。这么做往往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