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禁赛8年】全版评论认同裁决 最高检机关报:孙杨无知无视
中国著名游泳运动员孙杨早前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判处禁赛8年,变相宣告其职业生涯告终。
孙杨的下场起初引来不少内地网民同情,纷纷表达支持上诉到底。但见到法庭其后公开的仲裁报告,解释案中诸多的争议,说明重罚的理据后,内地网民的立场渐见改变。
至于中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报《检察日报》,则是在周三(4日)特别两版全版刊出四篇评论文章,内容都是认同法庭裁决,不但表明“毋庸讳言,孙杨不配合药检取样的决定是错误的”,甚至直指“商业比赛不能与国家荣誉捆绑”、“我们不能因为同属一个民族,心版上都印著五颗星,同为黑头发、黑眼睛、黄皮肤而无视事实”。
《检察日报》的第一篇文章标题为《无视规则将会承担相应后果》,内容指出孙杨案的基本问题有二,一是事实认定,其二是规则适用。事实认定方面,文章不论孙杨有没有暴力抗检、尿检官有否违规拍照等,“这些细节事实的辩护意见并不能影响仲裁庭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即由于孙杨的不配合,药检人员未能完成这次药检取样”。而在规则适用上,根据《世界反禁药条例》的明文规定,“毋庸讳言,孙杨不配合药检取样的决定是错误的。”
文章续指,孙杨此举原因可能有两个,分别是无知及无视,“首先,孙杨可能并不完全知晓上述规则的内容以及违反该规则的后果。但是,作为一名职业运动员,而且是接受过数十次兴奋剂检测的著名运动员,他应该知晓有关的规则。在这个问题上,无知者不能无罪。其次,他可能未给予该规则足够的重视,没有严格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
另一篇文章《观察孙杨事件的三双慧眼》就提到,孙杨被禁赛8年,“是不是冤枉,与人们感到的惋惜无关。。惋惜与否,基于价值判断;冤枉与否,却是事实问题”。文章指,要观察孙杨事件,需要具备三对“慧眼”,公平竞赛意识、规则理性及证据理性。其中在“规则理性”方面,“事实明摆著,取血样没有多少技术难度,护士足可完成这一工作;取尿样更是毫无技术难度,只要智力正常,感官健全,谁都可以监视当事人提供尿样。因此,即使取尿样的日常工作是厨师、建筑师或者理发师,都不影响取样的有效性”,孙杨案所涉及规则明确并符合规则。
文章亦有提到孙杨一方在公开听证会上的表现,“从听证会情况看,孙杨一方战绩不佳,与其说是程序不公或者律师不得力,不如说是孙杨一方的事实和证据本身就不够有利兼有力”。
第三篇文章《商业比赛不能与国家荣誉捆绑》则是指孙杨应早在国际反禁药组织(WADA)申请仲裁时,就把握机会配合,争取宽大处理,同时借此机会表达诚意,以证清白,“除非运动员拒绝参加国际体育比赛,否则,必须接受国际反禁药调查机构的有关规则,允许国际反禁药调查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如果曾经接受国际反禁药调查机构的检查,但同时反对国际反禁药调查机构的飞行检查,那么,在法律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文章更称,如果认为涉事的国际泳联和国际反禁药组织是针对中国的行为,“上纲上线,试图将商业比赛规则和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问题复杂化,尤其不能把商业比赛与国家的荣誉联系在一起”。文章指,中国过去在国际竞技体育比赛宣传方面存在许多错误,导致一些运动员对自身行为有错误的认识,“国际竞技体育比赛只是商业活动,因此,胜负都是常事”,“如果把个人的荣辱和国家捆绑在一起,那么最终必然会进退失据”。
此外,《检察日报》亦在另一个专栏“法治评论”,刊出题为《禁赛8年:孙杨冤不冤?》的评论文章,主要是阐述整件事的经过,以及控辩双方的论点。文章有特别引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范铭超的说法,“根据《世界反禁药条例》的规定,运动员应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无条件地接受禁药检测,并且对逃避、抗拒检测的运动员可以处以与使用禁药者同等严厉的处罚,从而形成强有力的威慑”。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