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江西女子感染拒隔离乱跑 涉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江西赣州警方日前发布消息称,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女子陆某,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综合媒体2月3日报道,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通报,陆某1月17日乘飞机到外地游玩,1月25日返回赣州。在旅游期间,她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有亲密接触。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告知且要求其居家隔离的情况下,陆某仍乘公共交通工具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经检测,陆某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2月2日,警方对陆某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事实上,感染者因涉刑被法办这也不是首次。在2月2日晚,江苏徐州警方发布通报称,已确诊感染的武汉返徐人员张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被隔离收治。
另外,还有青海首起涉疫刑事案件,更是引起广泛关注。1月31日,当地警方通报称,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回西宁后,拒不执行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目前,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苟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针对“感染了却拒绝隔离并乱跑”的行为,上述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有法律依据。
据澎湃新闻政务号“兰山司法”表示,在内地,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於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