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推动制定相关法律 探索建立修复机制

撰文: 许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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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每间公司甚至每个人都有信用纪录,若纪录不佳,则会业务、生活都会遇到种种不便。
国务院办公厅今天(16日)发布最新指导意见,其中有提到要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并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后者主要是指失信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及个人)在信用修复完成后,将可被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内地推行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失信人会被限制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资料图片)

意见指出,要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并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

意见还建议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意见强调,要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当信用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意见还提到要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并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要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