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修订前海条例:成立理事会设港澳代表 拥独立财政权
深圳拟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全面修订,将会作出多项改变,包括会将前海管理局改为前海管理机构,并成立理事会,其中会有港澳人士代表;而前海管理机构将具有独立的财政管理权。
5月7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当中对前海管理层的决策权及财政权有不少的改变。
《条例》继续沿用目前法定机构管理的模式,但将前海管理局名称模糊化为前海管理机构,认为可以增加实践操作的灵活性。在决策方面,《条例》的重大变化是将法定机构通行的理事会决策机制引入,在前海管理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借鉴香港的经验,由法定机构决策、执行机构组织实施、监督机构实行监督,起草说明指出会“高度重视权力的相互制衡”。
《条例》规定,理事会承担研究审议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研究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审定机构设置、薪酬标准、下属企业设立注销等决策职能。其中,理事会决策职责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决策职责之间有区别。
人员组成上,理事会体现深港合作的特点,理事长由市政府任命,前海管理机构正职负责人为执行理事长,其他理事由理事长从政府代表、行业代表、有关专家以及港澳人士中提名,市政府任命。
此外,《条例》在前海的财政管理制度上也作出改变,明确在前海合作区内设立一级财政和金库,前海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财政管理权,负责金库管理,编制本区域内财政预算。
《条例》还新增授权前海管理机构可设立相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具体履行前海管理机构的各项职责,对部份功能较为完备的内设机构,相应重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局,按照法定机构模式管理运作。目前,前海管理局已经产生第一个下设的法定机构──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此外,《条例》对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自主放权,允许前海管理机构自主决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条件并自行组织采购。
另外,《条例》亦提出,前海合作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依法委托企业代建、明确规定土地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以及新增规定鼓励粤港澳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在前海联合设立机构,为跨境电子签名认证提供互认服务等。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