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国家市监局拟规定网店禁删差评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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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网店未来将不能再靠删除差评“洗白”!国家市监总局在周二(30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表明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的差评,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亦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据意见稿第15条订明,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讯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于评价方面,“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至于在第31条,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亦“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公开评价的途径”,同时“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评价”。

此外,《办法》亦订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权益受《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有法规保护;平台经营者要报送交易经营者的身份等资料,执法机构要求提供交易资料时,亦要予以协助、配合,不得隐瞒、推诿、阻挠、拒绝。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