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新规订明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 任期5年兼不得连任

撰文: 郑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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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8月26日消息,司法部获悉透露,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审员法》于4月27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适用陪审制。除了涉及死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食安环保之类重大案件,陪审员一般兼具事实及法律量刑裁决权,与法官权利相等。

内地新规订明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兼不得连任。(视觉中国)

《办法》订明,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另设“个人申请”及“组织推荐”

《办法》一共31条,列明人民陪审员主要通过“随机抽选”方式产生,但因应审判活动所需,可根据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所属团体等接纳“个人申请”及“组织推荐”。不过该《办法》订明,“个人申请”及“组织推荐”所产生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陪审员名额数的5份之1。

选任工作由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人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按选任条件抽选年满28岁居民

主事机关根据公开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从辖区内年满28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额为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并作资格审查。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