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庭上辩护称“卖淫可减少强奸案” 检察院发函投诉被指滥权
近日内地网上流传一份《工作联系函》,由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发信给长沙市司法局,内容投诉有律师在庭上为被告辩护时,以“卖淫有利社会稳定”作办方理由,而检方认为其言行不符应有标准。事件引起内地法律界关注,批评检察院此举有滥权之嫌。
内地《华商报》8月13日报道,事缘去年5月16日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李某某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案,刘某某作为被告陈某的代表律师,辩护理由之一为:“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还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
被告被视为从犯获轻判
当时法院不采纳该辩护理由:“(被告)无视社会道德风尚,大肆从事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然而,由于陈某在案中仅为协助主犯某管理财务,她的工作和卖淫嫖娼没有直接联系,所以法院接纳办方意见,视被告为从犯,仅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
报道称,事后雨花区检察院的控方公诉人对刘律师大为不满,于同年9月向长沙市司法局发出《工作联系函》,投诉其“卖淫有利社会稳定”言论,不符合一名律师应有的言行。刘律师则称,其所属律师行得悉事件后,不认为其言论违犯法律。
当事人称庭上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刘律师引用《律师法》条文,指出除非“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就算我的观点不正确,难道法庭就不允许辩护人的观点错误了吗?”他更认为控方举动没有任何依据,是明显的职业报复。
《华商报》引述业界意见,指检察院此举已经涉嫌违法滥用职权,律师协会应当坚决回应,甚至要求监察委进行调查。公益律师张新年称:“雨花区检察院应当就其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章盖得丢死人了!”
网民意见:
我觉得应该弘扬正气,律师的话站在个人角度可以理解,但是并不利于社会风气,尤其是小孩子。
这观点三观正,我们不支持卖淫嫖娼,但光棍们无处安放的荷尔蒙是社会隐患!
话糙理不糙。
男多女少,总要有个平衡的地方。只要属于自愿,法律就别管的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