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制度较量 名嘴捅开中国娱乐圈逃税黑幕
中国央视前知名主持人崔永元近日曝光的娱乐圈“天价片酬”和“阴阳合同”事件持续发酵,并从私人恩怨上升到对影视行业道德、行业规则的讨论。6月3日下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事件,无锡地税局随后更发表声明指已展开调查。连串消息不但引起内地娱乐圈震动,亦令A股市场受到冲击,6月4日开盘之后众多影视股应声下跌,唐德影视、华谊兄弟更双双跌停。事实上,内地政府在事件发生前,已着手研究整顿娱乐圈的乱象,这场逃税风波只是将当中的“黑幕”暴露众人眼前。
崔永元上月底曝光的“阴阳合同”中,“阳合同”约定片酬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另一份“阴合同”则约定5,000万元片酬,按内地税法规定,6,000万元片酬需纳税约2,400万元,但1,000万元的话,则只需缴付400万元税款,相差足足2,000万元。
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和公众人物,假若拿着天价片酬却逃税漏税,对其他依法纳税人而言,显然严重不公平。特别是中国内地实行累进制税率,逃漏税更会阻碍税收为社会进行第二次分配,影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此外,明星的收入来源复杂多元,收入类型不同,缴税的类型也不同,令人难以统计他们的税收。
避税手段五花八门
据大陆媒体报道,影视圈存在一些“潜规则”,让明星们变化出五花八门的避税手段,譬如采取多阶段合同。假若一个明星在取得1,000万元片酬时,如果一次获取,需缴纳的税款为319.3万元。税后收入为680.7万元。 如果分五次获取,每200万缴纳的税款则为63.3万元,五次则为316.5万元。两者相比,后者能减少纳税2.8万元。
此外,明星还可以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片酬”,或将片酬转换为股权,甚至有明星为此放弃国籍、设立信托等,种种“套路”不胜枚举。崔永元曝光的合同中,该明星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约2,000万元,超过中国刑法对偷逃税款的红线,一旦调查坐实,不但要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这不是内地第一次因有明星涉嫌逃税而引起轰动。2002年,影视明星刘晓庆偷逃税款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总计金额超过2,000万元,除了追缴税金,她最终被判入狱422 天。
按照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有税法专家表示,这意味着“阴阳合同”一旦走上法律程式,即使逃税者亡羊补牢补缴税款,也难逃刑法制裁。
去年8月,广电总局曾公示了一则《中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当中提到各级电视广播机构在电视剧购播过程中不得指定演员,不得以明星大腕作为论价标准,在电视剧宣传工作中不得对明星进行过度炒作。据资深业内人士透露,业界还向广电总局提交征收“明星税”的建议。该方案参照西方国家艺人的税收政策,通过制定演员的阶梯式税收制度来调节“天价”片酬,税点在20%到70%不等。可见中国政府也已着手研究,整顿这一行业乱象。
那么,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地区,艺人税收又是如何制定的呢?有哪些是值得中国政府借鉴的?
香港:须交2至20%税金
香港的本土税种比较少,主要的税种包括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等,对于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
其中薪俸税规定,任何人士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而获得之收入,减去允许之扣除后,必须交纳2至20%税金。
目前,薪俸税率分2%、8%、14%和20%四个等级。对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税种是“利得税”,此税的征收对象并无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别。
对于艺人而言,不管收入是由本人收取,还是由演出公司、交响乐队、俱乐部、演出经纪人、明星公司或演出团体等收取,都将按收入来源缴纳税款。随着近年香港艺人北上发展,艺人协同经理人、助手等组成团队成为惯例,对此,香港在《税收安排》中明确规定,对表演活动所得承担跨境纳税义务的“演艺人员”仅限本人。广东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人曾特别提醒香港艺人注意,“演艺人员”的范围不包括随行的行政和后勤人员,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及流动演出团队的运送人员等。
台湾:2009年掀查税风暴
与香港类似,台湾艺人报税主要分两种:“执行业务所得”专案,只有55%为报税范围;“薪资所得”项目,百分之百要列入纳税范围。两者之间的税款差额很大。艺人必须“个人”向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才可以使用“执行业务所得”报税;如果艺人是通过经纪公司向电视台、唱片公司签约,再用“执行业务所得”报税,就是“逃税”行为。
台湾在2009年掀起“查税风暴”,前后有400多名艺人陆续被请到税务部门补税,综艺头牌大小S、偶像剧一姐杨谨华、陈乔恩等收入高、风头劲的艺人都被列入追查名单。媒体报道指有艺人不甘心要掏钱补水,其中大小S、萧蔷等选择和有关部门打税务官司,而林志玲、蔡康永等败下阵来的艺人,则忙着赚钱补税。一时间,台湾演艺圈人人谈“税”色变。
日本:逃税最高囚五年
众所周知,日本的演艺市场等级分明,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极大。1981年的税制改革中,将偷税罪的最高刑期从三年提升至五年,一旦被税务部门提起诉讼,几乎走不出坐牢的命运。日本艺人的税金通常通过所属事务所缴纳,事务所相当于“公司”,艺人相当于“员工”,必须遵守法律,做到一切经济往来有帐可查。日本国税厅的监管十分严格,被发现有偷税漏税的事务所,不但有可能被罚到关门,社长也将面临牢狱之灾。
美国:交税全属明星个人事情
拥有高度发达的演艺市场,又不缺少天价明星的美国,也许最值得中国借鉴。美国人遵守税法的程度之高向来闻名世界。美国更有一句至理名言: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与交税是永恒的。
美国国税局正式名称是“美国国内收入署”,简称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隶属于财政部,负责联邦政府的税务征收等工作。无孔不入的IRS几乎掌握着所有美国人的社会安全号和银行帐号。
在中国,支付给明星的片酬是税后款,但在荷里活,交税完全是明星个人的事情,需要自己负担税款。由于美国税法极其繁杂,需要承担的主要除了联邦税之外,还有州税等,而各州州税的计算方法各不相同。理论上,在美国所有收入都要缴纳联邦收入税,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制为主,统计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无论电影、广告、奖金等,并以此为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美国也并非没有合理的避税办法,比如慈善避税,在荷里活乃至整个美国都是一个上乘选择。不过尽管可以透过慈善避税,但究竟“能不能免税”,以及“免多少税”,仍需IRS具体评估后才能确定。此外,荷里活明星也常以收入投资公司,争取较低的税,再由公司扣除支出后,把酬劳发给他们,显然这也比领取片酬直接扣税划算得多。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席月民表示,对明星纳税而言,最重要是加强管理,督促制片方依法履行其代扣代缴义务,防止发生偷漏税行为。明星要求支付税后劳务报酬,在法律上而言并不违法,其报酬本身是否过高并不是税法问题,而是合同法问题。政府加强对高收入人群征税,关键在于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以及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建立所得来源资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事实上,娱乐圈“天价片酬”和“阴阳合同”早已是秘而不宣的行规,如果明星真是各凭本事得此身价,也许无可厚非,但放眼现今的中国影视产业,重金投入之下,却甚少见到优质的作品问世,演员没演技、抠图演戏(意指集中拍主角的大头特写,然后与替身拍摄的远景剪辑一起)等早已引起民怨,到如今再触及偷税漏税的法律红线,娱乐圈是时候收敛贪婪,回归到用心演戏的路子上来了。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少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上文节录自第115期《香港01》周报(2018年6月11日)《道德与制度较量 名嘴捅开中国娱乐圈逃税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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