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逃贪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将出台 被告缺席法院仍可开庭
撰文: 吴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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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逃贪官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即将出台,今日提请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将加入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今日(25日)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如疑犯、被告已潜逃境外,但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草案》又规定了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对于被告的诉讼权利,《草案》又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的近亲属上诉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此举既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
(中青在线/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