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开放深圳广州上海等9地试点
撰文: 孙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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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4部门周五(11月29日)公布《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开放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9地试点。
《方案》指出,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等条件。
《方案》提出,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覆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
《方案》规定,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中国境内。
至于为何选择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9个省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主要从医疗服务需求、医疗管理水平、促进外资投资角度考虑。
因上述9个省市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较多,外籍人员医疗服务需求相应较多;且积累了丰富的外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水平相对较高;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较为集中、国际航线密集,有助于试点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