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 警方一原因不予立案 律师:并无不当

撰文: 孙圣然
出版:更新:

广东清远一名8岁女童遭13岁男孩性侵,导致处女膜破裂,大腿内侧瘀黑,惟警方以作案男孩“不满14周岁”为由不予立案。有网民质疑,警方“轻描淡写”的处置方式无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体的安全。有内地律师则称,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广东清远一名8岁女童遭13岁男孩性侵。(网上图片)
广东清远一名8岁女童遭13岁男孩性侵。(网上图片)

今年2月26日下午,清远市阳山县的8岁女童陈果(化名)在公园附近的一处房子,遭遇13岁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日,陈果的父母就报警处理。医院作出的诊断结果显示,陈果的处女膜破裂,“见少量血迹,左大腿内侧见两处瘀黑。”

陈果家属表示,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

据陆媒引述知情人士称,虽然陈某某事发后被停课,但现时已经回到学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针对此事,不少网友都认为陈某某作案性质恶劣,但因未满14岁而逃脱了刑事责任,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置方式无法真正惩治犯罪者,也无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体的安全。

针对这样的决定,有内地律师认为,根据内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网上图片)

律师称,本次事件中,男孩所涉嫌的为性侵行为,在男孩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定追诉情形,警方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这样的处罚只能说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男孩没有受到惩罚对于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整个社会肯定是不合适的,不可否认这也会让大众认为犯罪成本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律师认为,案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律师还称,针对性侵事件逐步低龄化的现象,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未成年人矫正的制度、程序等,提高对低龄未成年人性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建立起一个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干预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