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评贵州防疫客车侧翻事故 缺乏对事实与人性的基本尊重

撰文: 杭子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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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贵州黔南州发生了一起客车侧翻事故,造成27人死亡,20人受伤。车内人员为黔南州云岩区涉疫居民,官方在组织转移他们到隔离点的途中发生了与凌晨两点左右发生了翻车事故。

因为内地社会对防疫隔离政策存在不小争论,事故发生立刻引起了舆论关注,不少人对此提出质疑。

已经从《环球时报》总编辑岗位退休的资深媒体人胡锡进随即发文辩护,称贵州客车翻侧是交通本身的悲剧,“是生产安全事故,与客车所执行的任务不应该直接关系。”

他又举例唐山铁矿透水14人死亡事故、长沙电信大楼外墙起火等,认为其均属同类事故,呼吁“各地一定要加强防范,坚决阻止因为疏漏导致新的严重致命事故发生。”

这当然是一场悲剧,一场灾难,让人非常痛心。随意将其认定为“是生产安全事故”,请认为事故发生“与所执行的任务不应该直接关系”就太轻率,太不尊重基本事实了。

贵州大巴事故。(微博@深蓝财经)

具体到贵州这场事故,有两点非常清楚:第一,“客车所执行的任务”是前提,悲剧发生是结果,如果没有“客车所执行的任务”,这件事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这是这件事的最基本逻辑,也是最基本的事实。

客车侧翻是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姑且不论,事故责任还有待调查理清,但它首先是疫情防控产生的次生灾害,这是毫无疑问的,这就是二者的最直接关系,是不可擦除的关系。

对这个关系,完全没必要像胡锡进这样刻意擦去,因为这样既抹杀了那些为防疫辛苦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更对不起事故中死去的27条生命。

第二,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国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这是一个非常清晰的定义,包括四个要件,第一,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第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第三,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害或经济损失,第四,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

从这四个要件看,唐山铁矿透水事故、长沙电信大楼外墙起火事故等均能满足,因此说这两场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是没有问题的。

贵州大巴事故。(微博@深蓝财经)

但是贵州客车侧翻事故,除了满足第三个要件,其它三条都不具备,其实施主体既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的也不是“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相关转运防控措施也没有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 怎么能下定义说它是一场“生产安全事故”呢?

所以贵州这场事故是一场悲剧,为什么会发生需要反思,需要全社会提升安全意识,但是说这场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而且以辩术刻意抹去事故与“所执行任务”之间的直接关系,是完全错误的。

事故发生后,其实贵阳官方并没有回避,贵阳市在通报事故情况时都表示“无比沉痛、无比自责”并且主动“向全社会做出诚恳道歉。”胡锡进这个容易引发社会反弹的结论显然很不合适

像这样避重就轻,轻则说,它不利于对故事原因进行反思,不利于总结经验教训,重则说,它是不尊重基本事实,缺乏为人应有的最基本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