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交通事故那么简单:贵州大巴翻侧27死是对过度防疫的拷问

撰文: 应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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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凌晨2时40分许,贵州省黔南州三都至荔波高速三都段发生一起大巴侧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7人不幸遇难,20人受伤。

值得探问的是,大巴事故是发生在凌晨2时40分许,根据内地法规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这说明事故车辆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范。贵阳当地为何要在深夜凌晨转运涉疫人员?为何要将涉疫人员转运到外地?严格地说,这不是贵阳当地独有的现象。从防疫角度来看,是否过度?

据贵州官方通报的讯息,事故车辆系贵阳市涉疫人员隔离转运车辆,当地已经启动医疗救治和善后工作。27人遇难,这在中国安全事故分级中属于“重大事故”。27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谢了,毫无疑问是一场令人痛心的悲剧。希望逝者安息,希望伤者都能被救治回来。

《环球时报》前总编辑胡锡进在事故发生的评论中说,“这样严重的交通事故本就绝不应该发生,不论侧翻大巴上是游客、上下班人员还是涉疫隔离转运人员,它都是悲剧”,“但它首先是交通本身的悲剧,是生产安全事故,与大巴所执行的任务不应该直接关系”。

胡锡进列举近日各地不断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比如唐山铁矿透水事故、湖南长沙电信大楼外墙着火,认为“近期安全事故的隐患还是很大的,各地一定要加强防范,坚决阻止因为疏漏导致新的严重致命事故发生”。

胡锡进的点评是有其道理,但并不全面。贵州涉疫人员隔离转运车辆事故最直接的定性确实是交通事故,这是非常清楚可见的。胡锡进所提醒的中国各地要防范安全事故,同样是非常必要的。但与此同时,胡锡进认为贵州涉疫人员隔离转运车辆事故只是交通事故,“与大巴所执行的任务不应该直接关系”,又未免说服力不够。

网传翻侧大巴照片。(微博)

交通事故是最直接但也是最表层的定性,若进行深挖会发现事故恐怕没有那么简单。大巴事故是发生在凌晨2时40分许,这在时间上便说明事故车辆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根据中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在2018年共同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既然如此,为何贵州涉疫人员隔离转运车辆能在凌晨开上高速公路?交通部门为何不去阻止?事故车辆是否存在疲劳驾驶?

除此之外,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贵阳当地为何要在深夜凌晨转运涉疫人员?为何要将涉疫人员转运到外地?严格地说,这不是贵阳当地独有的现象,而是近年来不少省市防疫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在深夜将涉疫人员转运到另一个陌生的城市,暂且不考虑人生地不熟和有可能存在的交通安全风险,也不考虑对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防疫人员和涉疫人员休息权的妨碍,仅从防疫角度来看,真的有必要吗?在三年前新冠病毒毒性最严重时,面对武汉疫情大爆发,在当时既无疫苗又对病毒缺乏认知的情况下,尚未听说为了防疫,深夜将涉疫隔离人员转运到外地。为何在病毒毒性已经明显减弱,疫苗已经普及的当下,还需要将涉疫人员转运到外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宏勃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治原则》一文中写过,“作为公法的‘帝王原则’,比例原则是公权力行使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哪里有权力和权利,哪里就应当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平衡与恰当,过度和极端的强制措施,不仅对相对人造成了不公正,而且也可能增加社会恐慌,诱发更多的不配合和逃避行动,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翻看《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网传翻侧大巴照片。(微博)

凡事过犹不及,物极必反,防疫同样如此。防疫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是为了一个更美好的社会。如果因为防疫过程中的层层加码、一刀切措施,造成许多次生伤害,既过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冲击经济发展,又让人们眼看一个个非新冠病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离世,目睹贵州涉疫人员隔离转运车辆事故,那势必侵蚀公众对于防疫的信心,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这显然背离防疫的良好初衷。

任何一项政策若想持久有效,经得住现实和人心的检验,就必须与时俱进,持续因应现实的变化进行优化。正如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医生所说,凡是持久的,必是温和的与可持续的。贵州涉疫人员隔离转运车辆事故虽是一场交通事故,但不能不让人对贵州当地防疫措施是否过度、是否违法提出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