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瑜被男友殴打山西女子因家暴杀夫 一文睇清两岸三地家暴规范
有“港湖女神”之称的高嘉瑜遭到男友殴打施暴,软禁饭店两日,引发台湾社会关注。而今年已40多岁的女子小清,在18岁那年遭家暴流产,杀了丈夫后潜逃22年自首,内地检方建议判囚10年引发争议,内地也展开对家暴法律的讨论。
两岸三地中,香港早在1986年就有相关的民事条例。而在1993年发生震惊全台的“邓如雯杀夫案”,1998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而中国大陆于2016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两岸三地的家暴法都涵盖未结婚的同居关系,而台湾则在2016年增设“恐怖情人条款”,即使未同居的“亲密关系伴侣”也获该法保障。
一桩铁锤杀夫案 台湾立家暴法
1993年一起刑事案件轰动全台。年仅22岁的邓如雯因不堪丈夫林阿祺长期家庭暴力、除了她自己,她的母亲、妹妹均被其丈夫性侵害,而趁她丈夫酒醉熟睡之时,用铁锤和水果刀杀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邓如雯受到台湾妇女团体的声援,最终她被判刑三年。该案件促使台湾开展更多对家庭暴力的讨论。
1998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正式上路,“法入家门”,隔年实行民事保护令制度,有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和一般保护令之分,如果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险而申请紧急保护令,法院要在受理4小时内核发。
保护令要如何执行? 基本上由台湾警察机关执行。若加害人有违反民事保护令,如骚扰、跟踪、联络被害人等行为;得命加害人迁出特定居所、远离特定场所、命加害人完成相关处遇或辅导课程等命令时,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条的规定,构成违反保护令罪,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一开始仅保障法律定义的“家庭成员”,2007年纳入“同居关系”情侣,即使没有结婚仍可以适用该法,前配偶和前同居关系也受保障。2016年再次修法,根据新增修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条,即使没有同居,只要是“亲密关系伴侣”也获该法保障,被称为是“恐怖情人条款”,同样可以申请民事保护令。
此次高嘉瑜遭家暴,其男友握有亲密照片以此要胁。针对数位性暴力,台湾监察院监察委员纪惠容、立法委员王婉谕都表示要加速《侵害个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条例》的立法速度。
香港家暴法保障同居同性伴侣
香港的《家庭暴力条例》制定于1986年,但是属于民事条例。对于刑事犯罪的部分,则以《刑事罪行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等法律来判定。
家庭暴力条例施行经过两次修订,原先适用范围只限配偶和异性同居者,逐步扩大至前配偶、前异性同居者、同性同居者等。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性婚姻未获承认的香港,因将“同性同居者”列入家暴保障范围之内,但因此遭基督教团体抨击“将同性同居者界定为家庭看待”而遭基督教团体抗议,亦有人要求要将此条例改成“居所条例”,避免家庭概念的混淆。
2016年内地实行《反家庭暴力法》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家庭关系和同居关系都被纳入法律保障,但不同于香港、台湾前配偶和恋人不受该法保障。而家暴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加害人跟踪骚扰,法院应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则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
而根据该法,“同居关系”间的暴力都属家庭暴力。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却表示,“在中国还不曾发现同性恋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因此新出台的反家暴法中‘共同生活的人员’不包括同性恋”。
但在《反家暴法》上路后,却还是有许多家暴案的发生,去年9月西藏网红拉姆遭前夫泼汽油用火烧伤致死案引发互联网舆论沸腾,微博出现以拉姆命名的“#拉姆法案”,希望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防治,也希望能加快受暴妇女能离婚的速度。
但去年年底,面对节节攀升的离婚率,中国人大通过在《民法典》中新增“离婚冷静期”,引发舆论争议,认为增加受暴妇女的生命安全风险。
受暴妇女反杀丈夫引网络争论
日前一宗刑事案件引发舆论关注。山西一女子小清因22年前杀害丈夫而向警方自首,据了解,当时年仅18岁的小清因怀孕期间遭丈夫殴打,为了保护腹中胎儿,她用钢釬反杀丈夫但胎儿仍未保住,她隐姓埋名辗转各地打工维生。据了解,该女子15岁时就曾被丈夫殴打而流产。
11月25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该案起诉书。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引发网络争论。
此前,湖南常德一女子被家暴,丈夫将她从衣柜拖出威胁要“淹死她”,遭该女子用木棒打死,被指“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针对这类受暴妇女“反杀”丈夫的案件在内地引发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