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关键在于执行 让民企不因风吹草动而疑虑不安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自5月20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意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有分析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犹如一颗法治“定心丸”,有助于带来更多的“确定性”。
据了解,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第一次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这其实是通过法律来确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探索形成的经济模式,既反映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意志,又相当于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发了一张“法律护身符”。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在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这个规定非常具有针对性,回应的是多年以来民企和民营企业家渴望公平竞争的诉求。
民营经济促进法回应了民企普遍关心的行政机关权力任性、恶意攻击民企、乱罚款、趋利性异地执法、拖欠民企账款等痛点或难点问题。比如,在服务保障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再如,在权益保护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是近年来中国不断强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最新缩影。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总体要求是“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提出“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今年2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释放出稳定民企信心和化解民企困难的信号。
从政策文件、民企座谈会到民营经济促进法,显示出中国决策层发展民营经济的强烈信号。在这背后,有两个关键事实。第一个事实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不断壮大,推动国家进步,成为中国独具特色的混合经济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至今日,民营经济已经为中国“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国无论是缓解经济增速下滑压力,应对美国围堵战略,还是抓住以AI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机遇,推动国家现代化进程,都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兴盛。
第二个事实是不少民企在经过近些年内外形势叠加冲击和三年疫情的影响存在信心不足问题,有时候哪怕只是舆论场的风吹草动,都会让一些民企产生疑虑。比如,无论是前几年网络上个别人所鼓吹的“民营经济离场论”还是2021年网络大V司马南密集讨伐中国知名企业联想的行为,都让许多人担忧民营企业的处境。何以至此?一个合理解释是中国社会未能牢固形成公平、稳定的法治化、市场化环境,所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才容易被一时之间的风吹草动或极端言论影响。
正因这样,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为关乎国运和现代化进程的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不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既要有法可依,又要有法必依。习近平曾引述过明朝首辅、著名改革家张居正的一句话:“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经出台的当下,无论是为了应对美国遏制战略还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现代化向前发展,中国都应认真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让民企不因风吹草动而疑虑不安,让民企安心推动国家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