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中央将设立驻港第四机构 国安公署权力有几大?
各方瞩目的“港版国安法”草案说明、主要内容于6月20日出炉。其中最为引发各方争议的动作即中央宣布将在香港设立“国安公署”。这意味着继中联办、驻港部队、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后,中央将在香港设立“第四机构”。
由此可推论,在中央的构想中,未来香港国安事务将由港府主要官员构成的“香港国安委”负责总体统筹;香港警务处内部设立的国安部门扮演执法力量,律政司设置专责部门负责检控;“国安公署”作为中央政府驻港代表机构,负责中央与香港在国安事务上的协调,监督、指导香港国安事务。三者共同构成香港维护国安的组织体系。
在这其中,国安公署的级别和作用分别是什么,将扮演怎样的角色?它与同样在草案中要求成立的“香港国安委”的区别是什么?同样是特区,为何澳门目前只有“国安委”而无“国安公署”?这个特殊的中央派出机构,亟待释疑。
国安公署是中央派驻机构
九七回归后,作为中央在港治权的体现,中央在港共设立三个直属机构,分别是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中联办)、解放军驻港部队和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外交公署)。三者各司其职,中联办负责联络中央与香港特区;驻港部队负责香港防务;外交公署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设立,代表中央,负责处理香港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外交事务。
但是2019年“反修例风波”证明,以上三个派驻机构都无法独立、完整地防范制止发生在香港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也让北京痛定思痛,决定设置作为中央第四派驻机构的国安公署,初衷就是为了保障“港版国安法”在香港的落地。
未来国安公署的机构类型、行政级别又将如何,对照中联办、外交公署或可一探究竟。
在机构类型上,中联办是国务院派出机构,是正部级部门。而外交公署的级别较低,是外交部派出机构,系副部级部门。因此,国安公署则有两种可能性的配置,“高配”参照中联办,同样为国务院派驻香港机构,直接对中央汇报,其主管为正部级干部。“低配”则参照外交公署,由主责香港国安的中央部门派驻,为副部级部门。但不管“高配”还是“低配”,国安公署都属于中央派驻部门,代表中央在香、港行使国安职权。
香港国安委与国安公署异同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同时规定成立“香港国安委”,这与“国安公署”有何异同?
首先,“香港国安委”与“国安驻港公署”相同的地方在于二者的主要职责都是国家安全事务,都有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之职责。
先说“国安委”这个机构,2014年出于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中央开始筹备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直属于中共中央总书记,负责国家安全工作,以“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随后中国地方各省,均成立由省委书记担任主任的“地方国安委”。
在同样是特区的澳门,也在2018年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及保安司长担任主席和副主席、行政法务司长、警察总局长、特首办主任也是委员之一,相当于委员全部是政府官员。负责统筹协调政府部门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配套立法、促进执法及宣传教育。但是中央并未澳门建立国安公署,证明“港版国安法”就是在“二十三条”于香港迟迟得不到通过的现实下,全国人大不得不直接制定“港版《国安法》”交香港特区政府颁布执行。
可见,北京本意并非剥夺香港在基本法授权范围内的立法权与司法权终审权,而是意在香港不要成为中国国安体系的“漏洞”。香港若能如澳门设立国安委,尽早通过“二十三条”,很可能国安驻港公署也就没有必要建立。
“香港国安委”与“国安驻港公署”最大的区别在于,“港版国安法”中明确,香港国安委是香港国安的“决策机构”,“统筹”特区国安事务。除成员与“澳门国安委”一致基本由政府官员组成外,其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国安形势、制定维护国安政策、推进特区维护国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国安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值得注意的是“推进特区国安法律制度建设”一条,表明“二十三条”不会因为“港版国安法”的出台而停止,中央反而赋权“香港国安委”这个与港府“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机构名正言顺的进行推动。
而草案中,国安公署是中央政府“派出机构”,除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外,还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资讯等。
对比可见,在遵循“港人治港”的大原则下,香港特区维护国安的主体仍然是港府。国安公署的作用参考外交部驻港公署,外交部驻港公署虽然是中央派驻香港处理外交事务的机构,但通常香港出入境、签证审批、对外经贸都是由香港本地机构负责。同样道理,香港本地维护国安工作基本上仍然由香港本地执法机构负责,尤其是香港警务处内部设立的维护国安部门负责执法。
最后,“草案说明”中也提及,香港国安委内部将“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从目前情形推测,国安公署负责人有极大可能也将在香港国安委中担任顾问一职。
国安公署将在何种“特定形势”下履行实权
正如“草案说明”中所提及,北京设置国安公署的本意是“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即避免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港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
因此,国安公署也就不可一味只有虚权而无实权。因此 “草案”中也规定,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国安公署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进行管辖。这种特定情形是什么?初步推断或是发生在香港的,除“港独”外其他危及国家安全的情形,例如台独、疆独、藏独以及其他间谍行为、恐怖主义行为。尤其是严重性已经超出港府、香港警队所能管辖的范围,例如与大陆内部间谍分子、恐怖分子勾结,就需要国安公署出面协调大陆国安部门,共同防止威胁国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