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首例】台湾大法官宣告民法违宪:2年内应修法保障同性婚姻
5月24日,台湾司法院公布同性婚姻释宪案结果,大法官决议现行民法“不允许同性婚姻”与宪法第7条及第22条的平等权及婚姻自由抵触,构成违宪。是次解释相当于宣告台湾为亚洲首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区。
释宪结果或会影响台湾婚姻平权法案“修改民法”和“设立专法”的争议。
大法官对同性婚姻释宪案作出第748号解释,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违背了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关机关应于解释公布之日2年内,按照解释旨意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若未完成法律修正,同性婚姻者可直接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此外,大法官还列出19点说明保障同性婚姻的理由。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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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发布新闻稿表示,将在3月24日在宪法法庭开庭,审理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就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使同性别二人间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关系”的声请解释案。
根据台湾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该婚姻规定将结婚定义为,“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尽管为将婚姻定义限制于一男一女,但在婚约、结婚年龄等部分,注明规范对象为“男女”。
开庭前,台湾司法部先公布了言词辩论庭四大争论点,包括:
1. 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是否容许同性别二人结婚?
2. 答案如为否定,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规定?
3. 又是否违反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4. 如立法创设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侣),是否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以及第22条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宪法法庭上,法务部长邱太三表示,同志婚姻是后来新社会现象及需求,若认为民法没规定到就是违宪,是“拿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他还指,民法主要规范社会交往,应尊重事实在先的异性婚制度,若迳修民法,对于祖先牌位、讣闻等社会机制都会产生问题,将冲击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
祁家威代理人许秀雯反驳指,历史上台湾的婚姻制度从来不是一致的,何谓数千年来的婚姻本质?她补充说,声请人今日并未否认异性婚姻应受宪法保障,只是认为这种保障不应排斥同性结合。
台北市府代表人廖元豪表示,同志都是人,都是公民,很难找到理由拒绝同志结婚,台北市立场为同婚应受民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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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