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察委体量庞大 整合后将吸纳检察系统5万人
去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发布了有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指出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将有权对调查对象采取十二项措施,其中包括强制手段“留置”(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也包括拥有“冻结与查封涉嫌贪污贿赂的公职人员财产的许可权”;外媒称,这意味著正以北京、山西、浙江试点的“监察委员会”将集监察、反贪和检察三大权力于一身。也就是说,国内检察机关下属的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都将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据国陆媒体《澎湃新闻》消息,整合职能后,检察系统约有5万人将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并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监察委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监察委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监察委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负责,并接受监督。
时事评论员何亦文撰文指,国内过往的反贪格局过去是“九龙治水”,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的反贪、反渎职部门,审计署等,虽然纪委在其中堪称“龙头老大”,但是指挥政府序列中的监察部、审计署,司法系统中的反贪、反渎职部门,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顺;其二是中共纪检部门要求非中共私企老板协助调查时,对方虽然不敢拒绝,但是调查者还是多少有些“心虚理亏”。以中纪委为主的反贪机构合作早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开始。199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自上而下合署办公;纪委和检察院、监察部三方联席例会,已是今天监察委员会的雏形。现在有传说称,未来检察院的法警也要并入监察委,这意味着监察委将拥有搜查、拘捕、起诉等权力。
监察委将整合政府、检查两大机关职能
《澎湃新闻》消息指,“监察委员会”会将政府与检察两大权力机关职能作调整与整合,政府部门涉及到检察和预防腐败部门;检察系统涉及到侦查和预防部门;其中检察院的侦查和预防部门,包括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和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这些部门的人员数量大概占一个检察院的5分之1左右,扩大到全国层面,即在5万人的规模。
此外,报道又引述国内反腐学者吴建雄指,“将检察院的侦查权划给监察委员会是合理的”,侦查权的配置本来就与检察权设置的初衷存在紧张关系,因侦查、起诉同体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现代法治精神,有悖于侦、诉、审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吴建雄又指,“检查系统的瘦身则意味著检察院的角色回归”,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法律监督职能是重要一环,不但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在反腐败中也有重要职能作用。
报道引述吴建雄称,“检查系统瘦身之后,其司法性质将更加鲜明,内设机构更加平衡严密,分工也更符合司法审查的诉讼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