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整合监督反贪资源 未来继续厘清党纪国法
昨日(11月7日),中纪委监察部官网公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北京、山西和浙江三地成立省级监察委,由省级人大选任产生,同级纪委与监察厅亦会并入监察委。
早于10月底,《大公报》访问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他当时就说:“中共体制内有六个监督主体: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预防腐败局、反贪局、巡视组。这六个主体都可以监督公权力,但对各个层级一把手没有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新方案有助统一事权
有见及此,《方案》提出资源整合方案,以助统一事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亦于《学习时报》撰文,指出:“所以要整合这些机构,是因为这些重要的反腐败职能分布在行政和司法机关,多头承担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资源分散,没法集中力量,形成相对统一、独立的监察职能。”
在职能整合中,马怀德介绍,一个重要的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反腐败、特别是反贪机构和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职能,包括对贪腐案件的侦查权,需要转移到国家监察委员会。因为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拥有侦查权,才能做到手段上的丰富,对资源力量的整合效率才能提高。他表示,反贪局的机构和职能都要转移到国家监察委员会。
纪委系统和监察系统原本就合署办公,而按照此次试点方案,两者将合并成全监察组织机构,组成中国监察委,由人大直接产生,形成“一府一委两院”制度,实际上就是“一府三院”(监察院、检察院和法院)。一府三院却应非最终定案,此因除了纪委与监察系统(包括预防腐败局等)纳入监察委,检察系统也可能分出反贪和调查渎职功能,转移予监察委。
于中国现行体制,监察权分属“党纪”与“国法”,是次改革举措或许正反映,中共未来会朝此进发,厘清两者分野。例如新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之前的规定总结为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纪委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今中央纪委“纪律审查”栏目里,所显示的标题均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而少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