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京晋浙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设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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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晋浙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网上图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十八大以来,中央加大的反腐败的力度,纪检监察作用凸显。但同时,“机构独立性不够、相对松散,机构授权也不足”等问题也浮出水面。无论是学者,还是纪检监察系统,都提出了不少“整合监察力量”的观点。

今年1月召开的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中共总书记习近平释放了改革的声音:“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反贪局机构和审计机关或并入国家监察机关

7月14日,中共党校机关刊物《学习时报》发表题为《通过修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文章。文章称,面对现在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1997年制定、2010年修订的《行政监察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待全面修订。

文章表示,现行《行政监察法》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监察机关定位不准、监察对像范围过窄、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障不够、监察手段有限、监督程序不够完善。

文章指出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中央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对中央所有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进行监察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主席提名。

文章建议将检察机关的反贪局机构和审计机关并入国家监察机关;继续实行中纪委与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改革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国家监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扩大监察对像,实现监察全覆盖。

外界认为这篇文章所提出的思路和观点,与中央的许多要求是相吻合的。外界分析中纪委是作为中共党内机构反腐,而未来这个监察部门会作为政府层面监察的主力。这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主席提名,谁做主任?这个机构的级别是什么?会否和王岐山或在十九大之后继续留任有关?这些都留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