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反腐:党纪国法两途并进 中共誓要做到“自我监督”
一党长期执政下,执政团体如何实现“自我监督”?这是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下称六中全会)的主要议题。据官方新华社报道,六中全会集中研究“从严治党”问题,制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防大学教授颜晓峰向《人民网》表示,由此可见是次会议乃为订明纪律规范,为“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习近平于2012年接任总书记,当时就直言:“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其后他展开反腐打贪运动,声言要老虎苍蝇一把抓,由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主理其事,几年来不断有大案震动内地官场。可是中共反腐远不止于动大手术急救,最终目标为实现自我新陈代谢。
周永康倒台以外…
回想2014年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倒台前,坊间已风传相关消息长达两之久,原因由贪腐事发到政变失败,说法不一而足,官方亦一直不予置评。直至立案审查消息正式公布前夕,中共新闻发言人才于公式回答以外加上一句:“我只能回答这样了,你懂的。”可见当时反腐运动仍采取秘密处理方式,官方迂回尴尬地透露风声,公众和传媒少不免加油添醋,解读事态为纯粹权力斗争。
就在周永康案正式曝光前约10天,中共官网发布贪腐案件处理程序。一般案件分为5个步骤: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由中纪委全权处理,可按党纪对犯事者执行“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以及按政纪免除其行政职务;
政治局级别官员的查处程序则较为复杂,分为7个步骤:中纪委调查→中纪委提交报告→政治局审议报告→免除犯事者党职→停止其政治局委员职务→免除其行政职务→“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由此可见,反腐运动一开始就不只为杀鸡儆猴,以落网大老虎震慑人心,中共高层还期望建立反腐制度,一劳永逸,毋须再引起权斗猜测,就能以党规国法平稳清理腐败份子。
“违纪”还是“违法”?
遵行上述案件处理程序,配合讯息公开,故然可以引导公众预期,减少谣言猜度,但讲到建立有效反腐机制,足以取信于民,中共还要探索如何区分党纪国法。中国干部一般有双重身份,既是中共党员,也是政府官员,所以反腐同时有党纪和政纪两面,分别以党规和国法处理,然而现实操作却常有落差,两套规范互有重叠、界限不清,导致产生空间让干部于“违法”与“违纪”之间混水摸鱼。
虽然中纪委于去年3月已颁布规定,要求各级机关通报违纪案件,今年初《新京报》却于社论提到,地方机关视“违纪”为“内部问题”,从中操弄,只提供违纪查处数字,鲜有通报详细案情,而且一般不公开犯事者姓名,致使犯事者可以含混过关,“带病提拔”现象屡见不鲜。甚至中央机关亦未能幸免,人社部于8月披露,辖下有司局级官员因骗取住房补贴,“违纪被免”,但两个月后就原级复出,转任他职,工资待遇大幅提高,现已回复免职处分,降级调用。
如何判辨“违纪”和“违法”呢?2014年7月,中纪委以“利用职务谋私利”为由,黜降昆明原市委书记张田欣纪为副处级,贬黜江西省委常委赵智勇为科员,两案均按违纪处理,未有移送司法机关。按内地刑法,个人涉案受贿5000元(人民币,下同)已可立案调查,盗窃公私财产1000元以上最多可判监3年,因此如以内部违纪方式,处理两宗干部“谋私利”案件,实在启人疑窦。
党国难分下,党组织领导反腐工作,执行“自我监督”,要不要走到“移交司法机关”这一步,当中考量外人难以知晓。如于2015年,中纪委声称奉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有鉴于犯事者认错悔罪,配合组织调查,退缴违纪所得,仅以“严重违纪”作处分,包括农业银行前行长张云。其后《财新网》引述知情人士,称此前司法机关追究两名农行分行行长受贿刑责,张云亦牵涉其中,但只遭中纪委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未有移送法办。
中共如何分开“党纪”和“国法”?
中共反腐依赖“自我监督”,不走党外机关监察制衡这条路,遭遇政治局限不足为奇,但于现行体制框架之中,中共高层近年致力修订各项党规,厘清“违纪”与“违法”分野,尽可能缩小灰色地带,以期增强制度公信力。据中共官网报道,党内总计有1178件法规文件,由2012年6月至2014年年底,中共中央已废止322件,宣布369件失效,另有42件需要适时修改。
去年,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表明,“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大公报》为此访问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他指出党规国法常有重叠以至冲突之处,例如党员触犯党纪,党组织可按党规拘禁犯事者,甚至抄家和充公收入,仿如国家司法系统般行使刑罚权,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所以修订条例时或者需要相应调整裁减。
实则按中共过去几年做法,党纪一边的最高处罚已止于“双开”,未见“侵入”公民权利范围,另避免“双规”之类字眼。据悉,党内纪检工作条例与国家《行政监察法》包含相近条文,可以要求嫌犯于指定地点和时间,交代案情;过往一见“双规”两字,代表党组织已立案侦查或逮捕嫌犯,但此字眼已不见于官方案件处理程序,取而代之的是较为非正式的“带走调查”。
除了划分“党纪”与“国法”的权力界限,中共亦尝试分开两者规范性质,国法主要保障公共利益,而党纪则针对干部私德作风。例如干部“与他人通奸”,内地国法未及追究,但党纪则有明确罚则;国法容许公民享有迁居权利,但如果干部当“裸官”,安排一家大小移民他乡,党纪可以防止贪腐外逃为由,施加惩处。可是遇上前述“以权谋私”案例,贪官污吏同时掉进党纪国法两张法网,党组织要开那一张,收那一张,其间界线仍是模糊不清。
“制度保障”仍服膺于体制
中共实行“自我监督”,潜台词是不容任何党外力量分享权力,独立监察执政干部,但“自己查自己”不单成效存疑,同时不易取信于公众。
由于中共希望群众相信,打贪不只是权斗,一党“自我监督”不只是一时政治运动,那就不得不提供“制度保障”,以程序、条例、修订等等塑造客观公正的形象。所谓“制度保障”却非独立于一党以外,执行“国法”公权力;相反,“制度保障”仍服膺于体制,包含“党纪”与“国法”双重权力原素,由中共统一行使。
尽管反腐运动声势浩大,但只要前提必然是一党专政,那么不管怎样努力厘清党纪国法,中共要走出“自我监督”的困境必然不易:一边保障绝对权力,拒绝党外制衡,另一边竭力满足廉政诉求,营造公正观感。外界对此虽然普遍不看好,但是这次六中全会就是要打破这种宿命论。
十八大后落马中共高层(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以上及十七届政治局委员以上) *主要资料来源:中共新闻官网及百度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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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内级别 |
姓名 |
曾任重要职务 |
落马首报时间 |
官方所公布罪行 |
政治局常委 |
周永康 |
政法委书记 |
2013年7月 |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
政治局委员 |
徐才厚 |
中央军委副主席 |
2014年6月 |
涉嫌受贿,开审前病亡 |
|
郭伯雄 |
中央军委副主席 |
2015年4月 |
受贿罪 |
中央委员 |
蒋洁敏 |
国资委主任 |
2013年9月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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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生 |
公安部副部长 |
2013年12月 |
受贿罪 |
|
杨金山 |
成都军区副司令员 |
2014年10月 |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党组织调查 |
|
令计划 |
中央办公厅主任 |
2014年12月 |
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 |
|
周本顺 |
河北省委书记 |
2015年7月 |
受贿罪有待法院审理 |
|
杨栋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
2015年8月 |
受贿罪、贪污罪有待审理 |
|
苏树林 |
福建省委副书记 |
2015年10月 |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党组织调查 |
|
王珉 |
辽宁省委书记 |
2016年3月 |
涉嫌受贿,由党组织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田修思 |
空军政委 |
2016年7月 |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军纪委调查 |
|
黄兴国 |
天津市委代理书记 |
2016年9月 |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党组织调查 |
中央候补委员 |
李春城 |
四川省委副书记 |
2012年12月 |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
|
王永春 |
中石油副总经理 |
2013年8月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
|
万庆良 |
广州市委书记 |
2014年6月 |
受贿罪 |
|
陈川平 |
太原市委书记 |
2014年8月 |
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审结候判 |
|
潘逸阳 |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
2014年9月 |
受贿罪正于司法侦查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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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国 |
广东政协主席 |
2014年11月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结候判 |
|
王敏 |
济南市委书记 |
2014年12月 |
受贿罪 |
|
范长秘 |
兰州军区副政委 |
2014年12月 |
涉嫌违法犯罪,军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杨卫泽 |
南京市委书记 |
2015年1月 |
受贿罪审结候判 |
|
仇和 |
云南省副书记 |
2015年3月 |
受贿罪审结候判 |
|
余远辉 |
南宁市委书记 |
2015年5月 |
受贿罪正于司法侦查阶段 |
|
吕锡文 |
北京市委副书记 |
2015年11月 |
受贿罪正于司法侦查阶段 |
|
李云峰 |
江苏省常务副省长 |
2016年5月 |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党组织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