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反腐:党纪国法两途并进 中共誓要做到“自我监督”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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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中共打贪捉老虎新闻闹得沸沸扬扬,大批中低层干部游走于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灰色地带。(Getty Images)

一党长期执政下,执政团体如何实现“自我监督”?这是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下称六中全会)的主要议题。据官方新华社报道,六中全会集中研究“从严治党”问题,制定“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防大学教授颜晓峰向《人民网》表示,由此可见是次会议乃为订明纪律规范,为“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习近平于2012年接任总书记,当时就直言:“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其后他展开反腐打贪运动,声言要老虎苍蝇一把抓,由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主理其事,几年来不断有大案震动内地官场。可是中共反腐远不止于动大手术急救,最终目标为实现自我新陈代谢。

周永康倒台以外…

回想2014年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倒台前,坊间已风传相关消息长达两之久,原因由贪腐事发到政变失败,说法不一而足,官方亦一直不予置评。直至立案审查消息正式公布前夕,中共新闻发言人才于公式回答以外加上一句:“我只能回答这样了,你懂的。”可见当时反腐运动仍采取秘密处理方式,官方迂回尴尬地透露风声,公众和传媒少不免加油添醋,解读事态为纯粹权力斗争。

就在周永康案正式曝光前约10天,中共官网发布贪腐案件处理程序。一般案件分为5个步骤: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由中纪委全权处理,可按党纪对犯事者执行“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以及按政纪免除其行政职务;

政治局级别官员的查处程序则较为复杂,分为7个步骤:中纪委调查→中纪委提交报告→政治局审议报告→免除犯事者党职→停止其政治局委员职务→免除其行政职务→“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由此可见,反腐运动一开始就不只为杀鸡儆猴,以落网大老虎震慑人心,中共高层还期望建立反腐制度,一劳永逸,毋须再引起权斗猜测,就能以党规国法平稳清理腐败份子。

周永康自恃手执武警指挥权,几乎武警变成私人军队。(Getty Images)

“违纪”还是“违法”?

遵行上述案件处理程序,配合讯息公开,故然可以引导公众预期,减少谣言猜度,但讲到建立有效反腐机制,足以取信于民,中共还要探索如何区分党纪国法。中国干部一般有双重身份,既是中共党员,也是政府官员,所以反腐同时有党纪和政纪两面,分别以党规和国法处理,然而现实操作却常有落差,两套规范互有重叠、界限不清,导致产生空间让干部于“违法”与“违纪”之间混水摸鱼。

虽然中纪委于去年3月已颁布规定,要求各级机关通报违纪案件,今年初《新京报》却于社论提到,地方机关视“违纪”为“内部问题”,从中操弄,只提供违纪查处数字,鲜有通报详细案情,而且一般不公开犯事者姓名,致使犯事者可以含混过关,“带病提拔”现象屡见不鲜。甚至中央机关亦未能幸免,人社部于8月披露,辖下有司局级官员因骗取住房补贴,“违纪被免”,但两个月后就原级复出,转任他职,工资待遇大幅提高,现已回复免职处分,降级调用。

如何判辨“违纪”和“违法”呢?2014年7月,中纪委以“利用职务谋私利”为由,黜降昆明原市委书记张田欣纪为副处级,贬黜江西省委常委赵智勇为科员,两案均按违纪处理,未有移送司法机关。按内地刑法,个人涉案受贿5000元(人民币,下同)已可立案调查,盗窃公私财产1000元以上最多可判监3年,因此如以内部违纪方式,处理两宗干部“谋私利”案件,实在启人疑窦。

党国难分下,党组织领导反腐工作,执行“自我监督”,要不要走到“移交司法机关”这一步,当中考量外人难以知晓。如于2015年,中纪委声称奉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有鉴于犯事者认错悔罪,配合组织调查,退缴违纪所得,仅以“严重违纪”作处分,包括农业银行前行长张云。其后《财新网》引述知情人士,称此前司法机关追究两名农行分行行长受贿刑责,张云亦牵涉其中,但只遭中纪委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未有移送法办。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党纪和国法不是同一概念。(Getty Images)

中共如何分开“党纪”和“国法”?

中共反腐依赖“自我监督”,不走党外机关监察制衡这条路,遭遇政治局限不足为奇,但于现行体制框架之中,中共高层近年致力修订各项党规,厘清“违纪”与“违法”分野,尽可能缩小灰色地带,以期增强制度公信力。据中共官网报道,党内总计有1178件法规文件,由2012年6月至2014年年底,中共中央已废止322件,宣布369件失效,另有42件需要适时修改。

去年,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就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表明,“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大公报》为此访问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他指出党规国法常有重叠以至冲突之处,例如党员触犯党纪,党组织可按党规拘禁犯事者,甚至抄家和充公收入,仿如国家司法系统般行使刑罚权,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所以修订条例时或者需要相应调整裁减。

实则按中共过去几年做法,党纪一边的最高处罚已止于“双开”,未见“侵入”公民权利范围,另避免“双规”之类字眼。据悉,党内纪检工作条例与国家《行政监察法》包含相近条文,可以要求嫌犯于指定地点和时间,交代案情;过往一见“双规”两字,代表党组织已立案侦查或逮捕嫌犯,但此字眼已不见于官方案件处理程序,取而代之的是较为非正式的“带走调查”。

除了划分“党纪”与“国法”的权力界限,中共亦尝试分开两者规范性质,国法主要保障公共利益,而党纪则针对干部私德作风。例如干部“与他人通奸”,内地国法未及追究,但党纪则有明确罚则;国法容许公民享有迁居权利,但如果干部当“裸官”,安排一家大小移民他乡,党纪可以防止贪腐外逃为由,施加惩处。可是遇上前述“以权谋私”案例,贪官污吏同时掉进党纪国法两张法网,党组织要开那一张,收那一张,其间界线仍是模糊不清。

“制度保障”仍服膺于体制

中共实行“自我监督”,潜台词是不容任何党外力量分享权力,独立监察执政干部,但“自己查自己”不单成效存疑,同时不易取信于公众。

由于中共希望群众相信,打贪不只是权斗,一党“自我监督”不只是一时政治运动,那就不得不提供“制度保障”,以程序、条例、修订等等塑造客观公正的形象。所谓“制度保障”却非独立于一党以外,执行“国法”公权力;相反,“制度保障”仍服膺于体制,包含“党纪”与“国法”双重权力原素,由中共统一行使。

尽管反腐运动声势浩大,但只要前提必然是一党专政,那么不管怎样努力厘清党纪国法,中共要走出“自我监督”的困境必然不易:一边保障绝对权力,拒绝党外制衡,另一边竭力满足廉政诉求,营造公正观感。外界对此虽然普遍不看好,但是这次六中全会就是要打破这种宿命论。

十八大后落马中共高层(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以上及十七届政治局委员以上)

*主要资料来源:中共新闻官网及百度百科

中共党内级别

姓名

曾任重要职务

落马首报时间

官方所公布罪行

政治局常委

周永康

政法委书记

2013年7月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政治局委员

徐才厚

中央军委副主席

2014年6月

涉嫌受贿,开审前病亡

 

郭伯雄

中央军委副主席

2015年4月

受贿罪

中央委员

蒋洁敏

国资委主任

2013年9月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李东生

公安部副部长

2013年12月

受贿罪

 

杨金山

成都军区副司令员

2014年10月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党组织调查

 

令计划

中央办公厅主任

2014年12月

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

 

周本顺

河北省委书记

2015年7月

受贿罪有待法院审理

 

杨栋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2015年8月

受贿罪、贪污罪有待审理

 

苏树林

福建省委副书记

2015年10月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党组织调查

 

王珉

辽宁省委书记

2016年3月

涉嫌受贿,由党组织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田修思

空军政委

2016年7月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军纪委调查

 

黄兴国

天津市委代理书记

2016年9月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党组织调查

中央候补委员

李春城

四川省委副书记

2012年12月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王永春

中石油副总经理

2013年8月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万庆良

广州市委书记

2014年6月

受贿罪

 

陈川平

太原市委书记

2014年8月

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审结候判

 

潘逸阳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2014年9月

受贿罪正于司法侦查阶段

 

朱明国

广东政协主席

2014年11月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结候判

 

王敏

济南市委书记

2014年12月

受贿罪

 

范长秘

兰州军区副政委

2014年12月

涉嫌违法犯罪,军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杨卫泽

南京市委书记

2015年1月

受贿罪审结候判

 

仇和

云南省副书记

2015年3月

受贿罪审结候判

 

余远辉

南宁市委书记

2015年5月

受贿罪正于司法侦查阶段

 

吕锡文

北京市委副书记

2015年11月

受贿罪正于司法侦查阶段

 

李云峰

江苏省常务副省长

2016年5月

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党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