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踩踏成吉思汗挂像再上传网络 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撰文: 崔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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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成吉思汗触犯内地刑法?最近,就有一名罗姓男子因为公开踩踏成吉思汗挂像,再将片段上传到网络,最后被定罪判监一年。
12月4日和12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侮辱成吉思汗挂像案”。案情指,2017年5月20日,被告罗某某在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音乐文化广场的“锡林浩特”蒙古包内,踩踏侮辱成吉思汗挂像,并拍摄影片于当晚发布到“快手”网络平台。
法院指,影片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内大量转发,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严惩涉事者。该影片的传播和转发对鄂尔多斯市的社会政治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罗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案件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罗某某作出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被告罗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在庭审过程中对事件表示歉意。
公诉机关并没有详述罗某某如何触犯列法。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确有写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民热议:
那当年在小学课本里画李白杜甫漫画的那些孩子们是不是也要陪绑?
就事论事,量刑过重,其实批评教育一下也就可以了。
刑法之规定,太宽泛了吧!
各民族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想煽动也不可能啊,所以说,岳飞到底是不是民族英雄呢?
此人应该是判公共场所扰乱罪吧,行政拘留就可以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