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新法实行 非自愿性行为 不涉肢体或言语暴力亦属强奸

撰文: 许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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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会5月底以大比数赞成票,通过修改强奸罪法例,将“未得对方明确同意下性交”定义为强奸,新法例周日(7月1日)生效。

旧有法例规定,受害者要证明过程中涉及威胁及暴力,强奸罪名才会成立,大大增加入罪难度。施袭者罪名成立的话,最高刑罚是判处入狱6年。若受害人未成年,犯人最高被判监禁10年。

新例下,倘一方没明确表明同意发生性行为,而另一方需证明跟对方是合意性交,否则即使后者没使用肢体暴力或言语暴力,都一律视为违法。当事人在性行为中是否可自由行使个人意愿,是新法例的重点所在。

反对新法的人士批评,新例定立义含糊,法国可凭个人判断其中一方有否授权对另一方推进发生性行为。但瑞典性别平等大臣哈伦格伦(Lena Hallengren)指出#MeToo运动清楚显示,政府仍需更努力打击职场或社会上的性骚扰和性暴力。

瑞典被称为全球性别最平等国家,却有一个不光彩的称号:“欧洲强奸首都”。该国2017年发生超过7000宗强奸案,较2016年增加一成。2017年数度发生骇人听闻的轮奸案,令当地居民大为震惊,触发民众上街示威。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