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如何创立一种新的刑事审讯模式?
《港区国安法》首宗案件将于下月底在高等法院开审,涉嫌于去年7月1日驾驶电单车展示“港独”标语而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罪的被告唐英杰,早前就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提出司法覆核,一度引起司法争议,包括《基本法》中陪审团审讯权利是否适用于《港区国安法》?律政司司长是否需要提供理据决定案件不设陪审团?高院法官李运腾周四(5月20日)拒绝司法覆核,并颁下判辞明晰各种纷争,当中指出拥有特殊宪制地位的《港区国安法》创立了“一种新的刑事审讯模式”——在这模式下,《基本法》授予的陪审团审讯并非《港区国安法》被告的宪制权利,而只要律政司不是出于恶意或不诚实动机提出检控,法庭并无基础介入其检控决定。
被告唐英杰涉嫌于2020年7月1日在湾仔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标语旗帜的电单车撞向警员,他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成为首宗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案件。他早前就不设陪审团的做法提出司法覆核。唐英杰一方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代表,于5月10日进行覆核聆讯,期间从两点质疑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决定:《港区国安法》中不设陪审团是否有违《基本法》?司长是否需要提供理据决定案件不设陪审团?
争议一:《基本法》中陪审团审讯权利是否适用于《港区国安法》?
在5月10日聆讯当日,唐英杰一方引用《基本法》第86、87条,“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指《港区国安法》46条所赋予律政司司长的权力是前所未有,剥削申请人的基本权利。
而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资深大律师孙靖干则强调,陪审团审讯并非香港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并没有赋予被告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选择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受审的权利。而《基本法》第63条指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故认为是次剔除陪审团的决定属程序性决定,亦应该“不受任何干涉”。
争议二:律政司司长是否需要提供理据决定案件不设陪审团?
唐英杰一方指出,今次司法覆核不是质疑《港区国安法》第46条违宪,而是针对律政司在无提供足够理据、亦没有给予申请人陈述的机会,就引用该条例而拒设陪审团,有违程序公义、剥削申请人受《基本法》第86、87条保障的陪审团审议权。
律政司同样以《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反驳,指法律列明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涉外在因素,或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发出证书指示;而“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中的“凡”、“应当”用字有一定的强制性,毋须说明原因。
而在聆讯过程中,李官多次重申律政司虽有权作出决定,但仍须提供正当事实证明其不设陪审团审讯的理据,认为争议点只在律政司所作决定的理由和程序问题,而非违宪和条文问题,需时考虑双方陈词。
一种新的刑事审讯模式?
最终,李官在5月20日颁下判辞,接纳律政司的理据,认为唐的覆核并无可争辩之处,驳回他的覆核申请。他指出,虽然申请人强调陪审团审讯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但《港区国安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其地位特殊,第46条的字眼亦相当清晰,陪审团审讯并非被告的宪制权利。
其立法原意为,当刑事审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时,原先在原讼庭享有的陪审团制度都应被废除,不是基于律政司司长发出的证明书,而是因为《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及第62条。
在判辞中,李官认同律政司一方的观点,在46条的立法原意上,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国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审讯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只要司长真诚相信上述条件成立,或有其他原因,即有权指示审讯不使用陪审团。
他强调,《港区国安法》第46条创造了“一种新的刑事审讯模式”,除可由传统陪审团审理外,亦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团处理。只有律政司司长本人有权决定这种“新模式”是否适用于个别案件,条文无要求司长在作决定前,须听取被告陈词或通知被告,司长的指示属强制性生效,亦是唯一决定人,而且只要司长不是出于恶意或不诚实动机提出检控,法庭并无基础介入其检控决定。
《港区国安法》不受限于《基本法》原则?
可以说,“唐英杰覆核案”的判决再一次确立《港区国安法》特殊的宪制地位,更创造出一种“新的审讯模式”。加上早前终审法院就“黎智英案”中引起争议的涉及国安案件保释权和本地法院能否覆核《港区国安法》条文所作的判决,可见《港区国安法》从立法到实践,终究不是能够仅仅以普通法原则和标准去理解的法律。
“黎智英案”中的判决,一方面为保释申请增设了更加严格的门槛要求,法官需要考虑一切相关因素,评估和判断申请人会否作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再给予保释申请,不受限于《基本法》中“无罪假定”和“有利于保释的假定”的原则。
另一方面,法官亦以1999年“吴嘉玲案”中的补充判词作为根据,明晰审查香港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本地法院不能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亦不能质疑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会委根据《基本法》行使权力。因此,李官在审核“唐英杰覆核案”时,将争议的焦点落在律政司不设陪审团审讯决定的理由和程序问题,而非《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为本地法院无权裁定《港区国安法》违宪。
堵塞国安漏洞 平衡两地法制
但《港区国安法》的生效,并非要废除香港市民在涉及《港区国安法》以外的案件时所享有的“保释权”和“陪审团审诉权利”,市民在适应《港区国安法》的判决时也应该尝试理解,它的出现正是因为香港一直未能按《基本法》第23条制订国家安全法规,加上近年社会持续出现严重骚乱,又有境外势力潜伏,香港逐渐成为国家的安全漏洞。
为此,中央亲自为港立“国安法例”来堵塞国安漏洞,并以全国性法律的形式套用香港,但这必然存在两套不同法律体制的衔接和兼容问题——既要兼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和“香港特色普通法系”,即要把法律视为社会治理的工具、也不忽视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和权利的限制,又要考虑《港区国安法》的原则问题和《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保释规则,以及“唐英杰覆核案”中律政司司长使用陪审团审讯的权力和程序所引起的种种争议。
但正如法官李运腾在“唐英杰覆核案”的判辞指,《港区国安法》属新实施的法律,案例甚少。目前看来,社会对《港区国安法》的认识尚浅,难免以《基本法》的普通法原则来放大与《港区国安法》之间的法理冲突,个中争议仍然需要透过更多审讯和判决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