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拟规管直播带货等互联网交易行为 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

撰文: 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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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直播热潮下,内地电商近年进入“全民带货时代”,网红、明星、企业老板等人通过直播带货所创造的“销售神话”经常见诸于传媒和互联网。不过在亮丽的资料背后,部分主播和机构被揭发“刷单”造假,甚至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周二(20日)发布《互联网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拟规管“直播带货”、“搭售商品”等经营者的责任及服务行为,维护互联网市场交易秩序。违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万(人民币.下同)至3万元。

内地近年有不少主播参加“直播带货”活动。(中新社)

据《中新社》报道,对于互联网社交、互联网直播等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平台经营者,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社交、直播等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应当依法履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互联网直播活动的资讯展示进行了特别规定,并要求平台为利用互联网直播开展的互联网交易活动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交易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设定为预设同意选项。互联网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对于“零星小额交易”,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明确统一的交易次数+地区差异化交易金额”的判定框架,其中年交易次数拟定为52次。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更多经营者免于登记的政策便利,将进一步助力复工复产,拉动居民消费,更好激发互联网经济创新活力。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