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付40万元服务费销售额仅3千元 浙江企业告直播公司
撰文: 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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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间企业早前起诉直播公司,指对方主播“直播带货”成绩欠佳,支付40万元(人民币.下同)服务费后,销售额却只有3000元。
经宁波江北区法院调解后,直播公司已退还部分服务费。
据了解,原告去年与被告签订《双十一网络直播间推广协议》,约定由被告指定旗下知名主播,在2019年11月11日为原告进行产品直播推广,当日应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销售额。惟由于主播档期冲突,双方口头协商后,安排另一名新晋主播接手“直播带货”。
结果新晋主播完成四场直播后,仅达成3000元销售额。原告认为支付40万元服务费,销售额却如此不理想,甚至错过“双十一”销售黄金期,遂向法院提告,要求判令被告退还40万推广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原告一方认为被告未与其协商就更换主播,新晋主播的网络受欢迎程度与服务费金额不匹配,要求退还服务费。被告一方则认为更换主播是双方认可,而且签署的协议未对销售额不达标约定违约责任,服务费不应退还。
法庭查明,双方的协议只约定预期销售额及达标后的提成比例,并未约定不达标是否承担责任,也没有约定不同受欢迎程度主播的服务费。双方最终在法官安排下达成调解,被告退还部分服务费。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