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三极端情况中央行使管辖权 由内地审讯

撰文: 彭焯炜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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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国安法今日(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外界关注中央在3种特定情形下,可行使其特别管辖权,但何谓“特定情形”,之前一直未有详细说明,有关内容现在终于曝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早前通过决定,让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港版国安法。(Reuters)

港府深夜刊宪,标志着国安法实施,而条文亦首度公开。条文列明中央在三个特定情形之下,可以行使管辖权,并会由内地法院审讯。

法案第55条列明,如果案件涉及:

1.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权有困难的;

2.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

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如出现上述情况,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国安公署立案侦查 内地指定法院按内地法律审讯

第56条规定,上述案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这些机构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从。

第57条则列明,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58条规定,上述案件的嫌疑人自被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而第60条规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人大法工委早前的国安法说明,当中提到“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18条指中央宣布香港战争状态或不能控制的国安危机时实施全国性法律

《基本法》第18条的第四段提到,“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按法工委说明的意思,即特别管辖权有利于避免香港出现战争,或是港府无法自行处理的危害国家事件,令中央政府需要发布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直接实施的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