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政府刊宪:晚上11时正式在港实施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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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于6月30日以全票通过《港区国安法》和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正式刊宪《港区国安法》,法例正式在香港生效和实施。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法例纳入附件三后发声明表示欢迎,“港区国安法”会在今日稍后生效。特区政府会尽快完成所需的刊宪公布程序,让《港区国安法》同步在香港实施。林郑月娥表示,有信心实施“港区国安法”后,困扰市民近一年的社会动荡可以减退,局面稳定下来,香港可以重新出发,聚焦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政府刊宪表示,特定情形是指经特区政府或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

  (二)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

  (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在上述情形下,驻港国安公署将就《港区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除在极少数特别情形下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外,驻港国安公署将负起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分析形势、分享信息等。《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公署人员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接受国家监督机构监督。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