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争论未休的“爱情控吿” 台湾人为何放不下“通奸罪”?

撰文: 袁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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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除罪化在台湾推行不易,台湾社会对废除通奸罪并未形成共识,依据2016年台湾法务部民调显示,反对废除通奸罪者为85%。2017年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做出“通奸除罪化”的分组决议,但台湾法务部不论是举办公听会、问卷调查,都可以感受到巨大的民意在支持用刑法“惩罚”小三小王的“通奸罪”,台湾社会究竟为何对“通奸罪”有这么深的执着?

5月29日下午4点,台湾大法官宣吿俗称“ 通奸罪”的《刑法》第239条违宪。(中央社)

通奸除罪化阻力大过同婚

而通奸除罪化的诉求,自1990年代起开始由妇女团体提出,多年的宣传下令法务部于2013举办公听会听取各界诉求;但是与同性婚姻不同,台湾民间普遍反对通奸除罪化。

2017年民间团体的财团法人台湾民意基金会,同样做过“通奸罪废除”的民意调查,仅10%的人表示非常同意,16%的人还算同意,25.1%不太同意,44.3%一点也不同意,4.6%没意见;等同约有26%的人支持通奸除罪化,但也有高达69%的人反对。因此法务部多年来也以“通奸除罪化没有社会共识”为由拒绝做出承诺。

台湾在性别权益上相对进步,却对通奸罪迟迟不肯放手,其实呈现了“推力”与“拉力”的不同。正因为通奸罪“已经存在”,要将已经存在的法律废除,其实远比订立新的法律还困难。订立新法律以绕过原有法律的规范,其实是一种相对方便的做法,同性婚姻立法便是如此。

台湾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其实相当高。(婚姻平权大平台供图)

另一方面来说,便是“基数”的问题。保守来说,以同性恋人数占总人口3%来计算(实际上依年代与社会而有所不同),台湾便有超过60万的同性恋,2019时的台北同志游行已超过20万人参加,这个数量已达到不可忽视,也容易引至社会的同情。

相对来说,每年因通奸罪被起诉的人数,仅约在600人以下,亦即台湾总人口的0.0025%,且是因为“犯了错”,不容易引起社会的注意。通奸与同性婚姻不同的是,除了宗教的理由外,同性恋在传统华人文化中没有特别的错误可言;但是通奸却是在华人传统文化中极为看重的“罪行”。

亦即,传统上没有同性婚姻,这是正确的;但是让同性婚姻成立后,原本的婚姻并未受到影响。相对的,传统上已经有通奸罪,如果让通奸罪除罪化,会不会让原本的婚姻更容易受到伤害?这就是“推力”与“拉力”的差别。

维护传统家庭价值

其实不管是同性婚姻与通奸除罪化两者的反对方,大多都诉求“维护传统家庭价值”以获得正当性。

2019年12月底,知名文青歌手陈绮贞被周刊爆料与有妇之夫交往,曝光后尽管立刻切割不知情,但原配扬言要提吿通奸罪。这是一个典型的“正宫捍卫自己权利提吿小三”的情节。

但细究起来,到底是捍卫何种权利?长期于晚晴妇女协会担任义务律师的纪冠伶律师表示,对许多家庭主妇来说,丈夫就是他们的“天”,有一天发现这个“天”不见了,那就是“天崩地裂”,整个生活都被改变。

晚晴妇女协会担任义务律师的纪冠伶律师。

传统华人家庭视为一个整体,劝和不劝离,在这种脉络下维护家庭完整为第一要务,把家庭失和乃至通奸的责任外推给第三者,让第三者因为“犯罪”而消失,从而继续维护原本的两人婚姻──通奸罪因此成为社会中民意支持的“必要之恶”。

世界上许多国家原本只罚女性或男性(印度的通奸罪只罚“未得到丈夫同意与妻子性交的男子”,其实是将女性视为男性财产的做法),或是在实务上较常起诉女性,在现代社会招致男女不平等的批评之后,往往是直接将通奸罪除罪化。

台湾其实于20世纪初原本的通奸罪只罚有夫之妇,亦曾招致批评,后面索性修改为男女都罚,亦是遵循“以国家强制力吓阻婚姻不被破坏”的文化脉络;导致原本普遍被女性团体批评的通奸罪,最终成为原配的一种武器,反而起到维护家庭文化中原配女性发言权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就是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导致女方经济弱势的状况中,原配女性能够据以寻求国家力量支持的重要依据。

正由于婚姻是由法律保障的,内中包含了许多权利与义务,没有经济基础的一方更特别需要国家法律的保障了。

通奸题材是创作的热门选择,图为不伦韩剧《平日下午三点的恋人》剧照。(《平日下午三点的恋人》剧照)

通奸罪无法维系婚姻

纪冠伶表示,通奸罪固然可以当作吓阻的手段,让一些可能原本心存侥幸的配偶不敢“以身犯险”;但是对于“已经”在外遇的配偶来说,通奸罪很难说有什么继续维护婚姻的作用在。

纪冠伶举例表示,遇到丈夫疑似外遇而来求助法律意见的妻子,她总会先询问:“要不要离婚?”若肯定要离婚,通奸罪作为一种手段才有考虑的价值;若妻子不愿意离婚,会建议其他作法。

因为在实务上发生过,妻子以提吿通奸罪做为威胁丈夫认错道歉、离开第三者并继续维持婚姻的手段,但是没过多久丈夫又开始另一段外遇,只不过这一次丈夫更加小心,不留下任何可供追踪的证据。

通奸罪固然可以当作吓阻的手段,让一些可能原本心存侥幸的配偶不敢“以身犯险”;但是对于“已经”在外遇的配偶来说,通奸罪很难说有什么继续维护婚姻的作用在。(示意图片/视觉中国)

因此纪冠伶认为,一旦外遇发生,其实就代表婚姻出现问题,强硬以法律手段维持婚姻,对被外遇的一方来说又何尝不是折磨。尤其世界上大多已废除通奸罪,配偶大可以去外国寻找小三,台商在中国大陆包二奶的“事迹”就在过去数十年间广为流传。

到头来,也许应该重新思考“婚姻”的意义。假如将婚姻当作是“提升阶级”的跳板、维护自身经济身分地位的手段,那么当然是穷尽一切手段也要继续维护婚姻。但难道婚姻本身的价值就仅止于此?

“婚姻不应该靠法律来维持,也没办法靠法律来维持。”纪冠伶说:“通奸罪真正的作用就是恐吓那些蠢蠢欲动的人,但对已经踏出去了人来说,那是没有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