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若骅僭建】不为意?曾著《建筑法例及实务》 章节详解僭建
新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一直回避说明是否知道所住的屯门海诗别墅4号独立屋有僭建物,昨晚(10日)更称“我一直无为意寓所有这个违规的构建物”。然而,身为资深大律师和土木工程师的郑若骅,原来曾著有专书《香港建筑法例及实务》讲解建筑法,书中有部份章节更详细解释僭建案例,显示郑若骅对《建筑物条例》及僭建的法律问题有深入理解。另外郑若骅又曾在2012年于城大发表两场演讲,讲“合约、建筑专业人士和合约原则的概览”。以上种种令人质疑这位法律专家未有学以致用,以身作则。
新上任就被揭发有大宅有僭建的律政司司长,身兼资深大律师和土木工程师,但面对传媒质询,她称自己并非认可人士,称“认可人士是一个专业资格,要熟悉《建筑物条例》”,又指“不是随便一个人就是认可人士”。
不过记者发现,郑若骅于2004年与苏国良合著《Construction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香港建筑法例及实务),深入讲解《建筑物条例》,该书至2012再加推第三版。
节录可见 郑深入理解《建筑物条例》
书本的第10章节,有提及《建筑物条例》的纠正命令。书中解释,屋宇署会就建筑物的非法构筑物、危险斜坡、喉管问题等,向业主发出命令要求纠正。屋宇署又可以要求业主进行调查,以评估纠正措施的推行。一旦业主未能按命令纠正相关问题,他们就有可能面对检控。
章节又提及各种命令,如《建筑物条例》第24条,要求业主在60日内遵从;第26A条又会要求业主聘请认可人士调查建筑物。第26条又会要求业主在认可人士的监督下,维修及修正相关建筑物。
以上章节均详细讲解了屋宇署可就各位建筑问题,向业主发出不同命令,及其执行情况。
从上述书本节录可见,郑若骅对《建筑物条例》、屋宇署发出的僭建物命令、及业主对持有物业的责任,有深入理解。由于目前屋宇署正在调查郑若骅及其丈夫大宅,相关章节或适合郑若骅本人参考。
第10章节更引述两个案例,包括政府控告Liem Hung,以及律政司控告Ho King-Kwan。前者提及一间新界丁屋有挡土墙涉及僭建及违反《建筑物条例》;后者同样有提及非法建筑物的处理。书中又提到1999年,屋宇署曾推行大型清理僭建行动。屋宇署于各区其后又推出相关的维修计划。
A wide range of ‘building’ is under statutory control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Cap 123). Under s 2 thereof a building also includes bridges, wharfs, jetties, caverns or underground spaces or other structures as the Building Authority declares to be a building.
合约签署人自己疏忽 难以抗辩
另外,她被指在按揭文件中未如实报上大宅最新情况。
其实书中亦有提到普通人不能以疏忽作抗辩理由。翻查《香港建筑法例及实务》,郑若骅在第四章讲解合约纠纷中提及,合约中被告一方可依不同法律理据,例如辩称在误导情况下签署合约,向法庭申请宣判合约无效。
书中引例指出,有合约签署人为文盲,由于经他人错误覆述后签署,那合约可被判无效。但书中亦指,此类申辩十分罕有,除非签署人无能力理解合约内容、合约内容严重错误导致实际分别。如情况涉及合约签署人自己的疏忽,则不能以此为辩。书中亦提到,一个有健全能力的成年人若以此为辩,一般不会获接纳。上述内容同样显示她对合约法律有深入理解。
2012年6月,香港城市大学以《香港建筑法及实务》为基础,举办建筑专业人士研讨会,郑若骅在研讨会上发表两场演讲,讲“合约、建筑专业人士角色和合约原则概述”(Overview of Contract, Roles of Construction Professionals & Principles of Contract)及评估损失(Measures of Dam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