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来稿】回应性文化学会陈婉珊:若性别观念建基于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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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不妙花生

由于事忙,近日才看到某学会在01博评回应公民党谭家浚就性别承认法所述意见的文章。有见公开咨询于上月尾结束,而本花生亦已曾就此议题发表文章驳斥某关注组。所以今日撰文,主要目的并不是要回应对性别承认法的各种观点,而是与学会商讨其文章所提及之性别认知及研究之理解是否正确。

称得上学会,撰文岂能离得开学术味,开首抛出概念引言,中间加插各种理论批判,结尾再提及研究和个案分析,这是一种有必要且合理的专业包装,本花生是同情且由衷理解。但同情还同情,有些基本原则还是要坚守,例如考证必须严谨,对引述及“引上引”文献宜先有深入理解及作学术批判,而撰写文章时亦理应分清主流学术观点及个人意见,以免一般读者混淆。事不宜迟,现在就让我们进入正文:

基础概念是那种基础?

对性别议题略有认知的朋友,“当然”不会如此“想当然”地做出甚么结论,性别是否能任意定义,亦未必与性别重置过程的意义有所相关,例如当我们分清主客体,其实不难想像如此情况:一位透过重置手术转变至自己认定性别的朋友,基于某些概念如性别自主,可以在“捍卫”自身性别的同时,争取他人作为性别流型(gender fluid)的“权利”。当然,本花生也不是要全盘否定陈的理解(而且倾向同意),但由于性别议题异常复杂且切身,若不想令读者有所误解或质疑,宜减少这类直观式的推论。

接著我们谈Sex and Gender。此两字中文上是否“一律”称之为“性别”及同义?虽然从今日之翻译观之,在学术上多译成性/性别或生理性别/文化、社会性别且从译名上不难看出一定差别,但既然一般人用字并不讲究且今日仍有部份字典将两者视为可替换(interchangeable),所以这句在一定意义依然是合理的。我们真正要关注是下句:

“sex”是生物学上的性别概念——染色体XX是女性;XY是男性,是人类社会自古存在的身份区分,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习以为常的基本规范,亦不可能透过手术或药物治疗改变
参袁维昌医生证词,《咨询文件》页35-36

本花生当然不会责怪陈未有提及特殊情况,例如各种intersex情况的朋友目前医学该如何为其作出性别判断?染色体示不是唯一指标,但这些情况均属罕见,而且咨询亦不包括处理该等议题,陈不提及有其道理,本花生提及则旨在带出:即使是看似牢固的生理性别观念本身亦有值得商榷之处,并不能用“日常生活基本规范”简单带过。至于袁医生证词,单就文件内容所述是“手术干预可达成及不可达成的目标”,即各种生理目标如“站著排尿”或“(常时)维持坚挺”但不能“受刺激时勃起”,而未有说明“性别不可能透过手术或药物治疗改变”这点,未知陈是如何理解原文?

陈接着说:

而“gender”则是一个数十年前开始提出的,社会建构的概念,取决于一个人心理上以为自己的性别是甚么。……背后其实是一个颠覆性的倡议,让gender替代sex来界定性别身份。
Sex and Gender中文上是否“一律”称之为“性别”及同义?(视觉中国)

乍看之下没有问题,本花生读之却深觉不妙。这样写,陈虽或未有意图,但读者或会误解Gender(identity)是一个“全新的社会概念或现象”,而事实不然。在人类学研究中,我们往往能找到例子,说明性别并不只是取决于生理,例如部份美洲原住民文化如Navajos,结合其信仰需求,存有至少四个基本之“文化、社会性别”。而后句其实很有趣,若我们倒过来由“doing gender”的观点出发,社会上大部份人依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其社会性别的期许而不断努力奋斗(例如女性“应该”温柔,男性“不应”哭),gender不是早替代了sex?当然,这和陈的说话实质上并没有冲突,只是有感而发,读者可以不理。

然后陈开始反问谭家浚为何以sex作为性别区分就是“落后”?他们的争辩本花生无意参与,倒想深究“至少,社会需要男女两性繁殖下一代,这种区分有其自然客观的一面”这句。这套功能论的说法,其实本质上对学会不利。繁殖这个某些人认定(但要所有人认同?)的奇怪使命,从今日科学发展观之,难保不久将来就不需要男女两性,到时某会立场不就尴尬?

最后陈抛出一堆研究来说明“香港绝不应改变性别的定义”为第一段作结。陈首先提及男及女在基因表达(gene expression)上之差异,指出“这些差异在某些疾病及对药物的反应反映出来,扰乱性别的定义意味会影响医学诊断”。本花生对该研究没甚么意见,只是不太明白为何为有最后的结论。难道如今的医学诊断是如此儿戏,医生既不会透过各种方法了解病人之身体、心理情况及病历,亦不理解性别认同对其判断可能做成之影响?“容许论”最后又回到讲到口干的厕所问题,本花生暂且住笔。

至于女性与男性在运动场竞赛是否构成不公,这时陈其实可以引用一下研究。例如本花生就曾指出“将女性置于不利的位置”这种直观式的看法并不能当作普遍事实宣称,因为目前科学证据是不大清晰的,例如(转录至前文)Harper(2015)的小型研究指出接受荷尔蒙疗法后跑手反而跑得更慢,她同时亦补充变性在其他运动类型未必全部有利,如在篮球是优势,但在体操或举重高度是劣势多于优势,国际奥运会或应针对各类比赛项目提供不同指引。

此外,亦有学者争论究竟当中如有不公,究竟差异是否大至不可接受,人本身就有不同身高体重体型,若要平真正公平竞争,是否应先从这些绝对性指标做起(如拳赛分重量)?又,其实部份女性天生就患有hyper-androgenism,本身身体内睪丸酮水平较常人高,我们又是否因这种与变性类近的情况而拒绝该等女性参赛?

而退一百步来说即使有所不公,我们亦可在竞赛制度内外作出调整,就正如奥委会及其他国际大型赛事目前的做法,而当中若有不足亦可改良,这点应由运动科学专家而非选手和观众的主观意愿决定。

陈另一个奇怪说法则是“跨性别运动一方面鼓励患有性别焦躁的儿童拥抱跨性别身份,可能不必要地把这些儿童推上变性之路,另一方面在教育体制向学童灌输性别不只男女两性, 更可自由探索性别身份的观念,制造儿童的性别混乱。”仿佛性别认同差异和性别不安是从学习得来,但这点在目前的学术认知上站得住脚?烦请出示研究。而包括教科民组织也在推动的性别认知课程,除旨在消除学园内之歧视外,其实也能让出现性别认同差异及性别不安的儿童了解自己情况,从而尽早寻求适当的专家协助,让其自由探索合适自己的性别。至于“性别混乱”这种主观词汇,用一个减一分说服力,不如不用。

女性与男性在运动场竞赛是否构成不公?(视觉中国)

令人遗憾的法律观

遗憾是本花生并不是该方面的专业,所以看到种种甚具霸气的语句如“一些联合国组织的官员的意见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也不代表是真正有国际地位的人权公约包含的意见”除了一笑置之也不欲逆本文意旨作较学术之回应。在这里只想轻轻一提酷刑论中之明显疏忽,当酷刑定义在陈的引文中亦已包括“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本花生实难以理解为何可以完全跳过这点,而达至“引用《禁止酷刑公约》反对性别重置手术是极其牵强的——若不是指鹿为马的话”的结论。

摸不著头脑的结语

两个案的意义,按影片理解最多也只是在说明少部份“儿童?”(年龄值得斟酌)性别不安症患者的遭遇。例如片段指出英国及澳大利亚情况分别是:(英)9岁可用Hormone Blocker,16岁施行荷尔蒙疗法,18岁方可进行变性手术;(澳)约10-13岁可用Hormone Blocker,16岁施行荷尔蒙疗法(补充:2017年11月前,亦即包括片段所拍摄时期,需同时接受家庭法院裁决),18岁方可施行手术。

从片段中我们得知,第一个案卢(Lou)虽然自少被诊断有性别不安,但实际上20岁才进行乳房移除术而事后反悔,所以这案例算是找得不太对。约只有1/4儿童性别不安的情况会维持到成人阶段,而卢正正是当中的例子。受术者(尤其成人)必须征询专业意见,清楚了解手术风险及可能结果(或不如预期),权衡轻重,并对自己之决定负责。而成人反悔的机会又有多少?与儿童截然不同,APA Handbook of Sexuality and Psychology (P.746)引述研究指出只有少于1%的人会回到原本的性别角色,大部份人(80%)则对转变感到满意且认为生活质素得而提升。

而第二个案米切尔(Mitchell)则是绕过法定年龄于13岁施行荷尔蒙疗法。顺著这套逻辑,令我们反思的应该是目前给予“儿童?”的手术及荷尔蒙疗法的指引、执行步骤及监管有否不足这点,家长亦仍更审慎作出理性选择,不宜过早为子女进行不可逆转的改变,并应按照专业机构建议,使用可以逆转的Hormone Blocker,并留待子女于青春期后(约16岁)再作决定。

在文章结尾陈再次抛出没有甚么根据的说话:

跨性别运动的意识形态不单鼓励他们跨性别,更推动立法禁止专家帮助儿童患者认同原生性别,不必要地把这些儿童推上变性路。还有大量受跨性别议题影响的例子,亟待关注。

由于没有提供资料出处,本花生并不清楚陈琬珊笔下的“跨性别运动的意识形态”意旨何物,又是由甚么人或团体在背后推动,因此无法判断陈的意见是否公允。本花生一向建议是,参照各大专业机构如美国心理学会,美国精神医学会,美国儿科学会及公型医疗系统如国民保健署的指引,鼓励出现性别不安的儿童和其家长寻求专家协助,并在其指引下自由探索性别,而不是作出任何方向性的诱导。按此,若(而仅若)儿童最后主动认同原生性别,专家理应提供相关协助,而政府当然亦无理由立法禁止,学会无须过份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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