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专访】港法津存灰色地带 从一位非礼受害人报警经历说起

撰文: 黄珮瑜
出版:更新:

亲眼目击过非礼事件,我才明白为什么有受害人会选择哑忍。
周日闲来没事做,到商场逛逛,忽然听到不远处传来争吵声。在好奇心驱使下,我走近看个究竟。“我俯身看厨窗,你就趁机用手抓我的屁股。”那名中年女士故意提高声浪,向围观的人控诉自己遭人非礼。被指是色狼的老翁气得面红耳赤,反驳道:“我未至于这么折堕,你后生廿年我也未必想掂你。”两人继续互相攻击,旁人继续“食花生”,于是我便去通知商场保安。至于事情往来的发展,就不得而知了。

再对上一次亲眼目击非礼事件是在初中时,案发地点是港铁车厢。女事主指控一名中年男人,假装失去平衡,借机坐在她的大腿上。中年男人随即反击:“你用镜照照自己的样子吧。我非礼你?讲都没有人信!”这两件事件对我来说印象深刻,除了因为旁观者的冷漠令我吃惊,更重要的是,作为女性的我真担心万一有天自己不幸成为受害者,我还应不应冒着被对方奚落的风险,站出来指证其恶行?

港铁车厢和月台的非礼案屡见不鲜,近年社会上有声音要求增设女性专用车厢。(资料图片)

23岁、任职文员的李小姐比我和许多女性都勇敢,坚持报警处理。她接受笔者访问时透露,早前在港铁月台遭一名陌生男人触摸臀部,“那时候月台只有我和他,又不是人多挤迫,但他还是碰到我的臀部,而且我感觉到那是一个手掌贴着自己的臀部,而非手背不小心碰到,正常人走路时怎会手掌往外反?这肯定是蓄意非礼。”

李小姐马上捉着男人的手,痛骂他一顿,然后再报警。怎料对方表现得很不耐烦,毫无一丝悔意:“姐姐你想点啊?我赶时间啊。”不久之后,警员赶到,可是由于没有证人,又没有任何实质证据,在警员调停下,事件最终不了了之。“我清楚记得警员当时说,我必须证明涉事人的手在我身体停留最少若干秒,才能控告他非礼。该名警员还说自己也曾遭人指控非礼,但事实上自己是无辜的,根本不知道自己碰到对方。”

由于李小姐不清楚相关法律条文,加上警员努力尝试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令她感到即使告上法庭也毫无胜算,决定不再争持下去。可是事后她一直耿耿于怀,甚至愈想愈气愤:“非礼就是非礼,为什么摸五秒就是非礼,摸一秒就不是?”

(资料图片)
非礼就是非礼,为什么摸五秒就是非礼,摸一秒就不是?
受害人李小姐

李小姐过往曾经多次在公众地方遭人非礼,但当时年纪小,判断不到这算不算是非礼行为,加上一出声,所有人的目光都会注视你,形成一种压力,因此除了害怕和愤怒外,什么也做不到。而今次是她第一次坚决报警,可是却遭遇挫折,令她万分无奈。不过她称若果下次再遇到类似事件,她还是照这样做。“下次我便会知道警方会说些什么,然后逐一反驳,据理力争。”

除了香港铁路载客量逐年上升,风化案亦有所增加。根据铁路警区的统计,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最少122宗包括非礼及偷拍的风化案,可是实际个案一定远超这个数目。虽然数字吓人,不过对于绝大部分香港人来说,乘搭地铁上下班可以说是无可避免,因此李小姐期望港铁能傚法日本和台湾,设立女性专用车厢,给女性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不过她认为作为女生,总不能完全依靠环境和法律去保护自己,始终都要靠自己。“时刻提高警觉,人多便不要争着下车,让其他人先行,避免不必要的碰撞,或者将手袋抱在胸前。”

李小姐希望港铁能傚法日本和台湾,设立女性专用车厢,给女性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网上图片)

   “触踫若干秒才算非礼”非法律条文

香港教育大学高级讲师庄耀洸律师了解李小姐的个案后表示,法例并没有列明身体接触要持续多久才构成非礼,他估计这可能是警方内部的执法指引。他又建议所有受害人在事发后,设法阻止疑犯离去,并尝试邀请其他乘客介入和替自己做证。无论能否找到证人也好,受害人应尽快详细纪录事发经过,愈仔细就愈能增加供词的可信性,此为成功起诉关键。

另外,庄耀洸亦指出非礼和性骚扰是两个很不同的法律概念。非礼是指《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的“猥亵侵犯罪”,属刑事罪行,一般都涉及身体接触。如果是言语和眼神令其他人感到冒犯、侮辱和威吓,纵使出于猥亵意图,一般来说也不会构成非礼,只能说是性骚扰。

性骚扰受到《性别歧视条例》规管,属民事责任。庄耀洸解释说:“《性别歧视条例》只能规限某些处境和某类关系,例如同事之间的性骚扰就属于雇佣范畴,有得告。但如果事件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有乘客性骚扰另一名乘客,就不受法律规管,因为在法例上乘客和乘客之间没有一个被许可的关系,因此不受法律保障,完全是‘冇佢符’的。除非是服务提供者,如车长或月台职员性骚扰服务使用者,这样就有得告。”

延伸阅读:【01专访】#MeToo难阻性骚扰 法国向色狼发牛肉干有用吗?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早前举办反性暴力活动,模拟非礼过程。(陈焯𪸩摄)

  消除性罪行宜教育、法律双轨并行

既然香港现行法例不能全面保障女性免受性骚扰,法国倡议的当场罚款机制又是否藉得香港参考呢?庄耀洸认为有关法例不适用于香港,“票控只适用于规管式罪行,例如违泊。但性骚扰始终不是非法摆卖和乱过马路,是一件很严重的事,会为涉事的人带来污名,会影响他日后找工作,因此举证工作不能太轻率。既然这些罪名对一个人的人权和人身自由有如此大的影响,就应该跟足法律程序去办。”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总干事王秀容接受《香港01》访问,她认为当场票控性骚扰施害者可达致即时阻吓作用,不过法律保障虽然重要,但任何性罪行都不是受害人和施害者之间的私人事件,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性骚扰和非礼并不单纯是性欲的发泄,而是一个权力的宣泄,例如上司非礼下属,就是因为他知道自己有权力,于是欺凌一个比自己弱的人。性罪行说到底都是权力不均的问题,所以当女性地位较低,性暴力事件也会较多,这是符合逻辑的。”王秀容认为长远要消除性骚扰文化,要靠教育和法律双轨并行。“如果单靠警察票控,要有多少警力才够?而且我们也不希望女性认定自己是弱者,一旦没有人保护就完蛋了。”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总干事王秀容。(郑秋婵摄)

什么是非礼?

非礼是指《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的“猥亵侵犯罪”,属于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是判监十年。猥亵侵犯是指故意对他人做出强制猥亵的行为。法例上没有猥亵侵犯的明确定义,较为明显的猥亵行为,是未经同意下触摸他人的性器官。有些行为则较为“踩界”,例如亲吻,被告可以说是西方社交礼仪。非礼案的证供多属控辩双方互相驳斥,如没有证人,法庭便会就双方供词的可信性作出裁决,但合理疑点归被告。一般来说,猥亵侵犯罪必须符合以下三点才能入罪:
一、被告意图侵犯受害人;
二、该侵犯行为是猥亵的,或在所有的情况下,有合理思维的人都会视之为猥亵;
三、被告意图作出上述第二点所指的侵犯行为。

什么是性骚扰?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2(5)条,性骚扰是指任何不受欢迎而涉及性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是一个合理的人应会预期该位受骚扰的人士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性要求、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以及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在工作地点,对某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径,而该行径造成对该名受骚扰的人士属有敌意或具威吓性的环境,亦属于性骚扰。受条例规管的活动范围包括雇佣、教育、会社的活动、政府的活动等。 
 

更多周报文章︰【01周报专页】

请留意刊载于11月6日出版第85期《香港01》周报,各大书报摊及便利店有售。敬请读者留意。你亦可按此订阅周报,阅读更多深度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