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蟠苑法团被告诽谤 多次拒一蚊和解方案 小业主埋单近270万

撰文: 曾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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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原是成立来处理屋苑或大厦事务,更有监管管理处的职责。但若因部分委员行为招来官司,当中需要负担的责任是落在他们自身,还是整个屋苑的业主需共同承担?位于黄大仙的龙蟠苑在2014年时曾因管理委员会一个决定致惹上官非,败诉下最终由可接受“一蚊和解”方案,变成要赔偿近270万,这笔款项竟要由龙蟠苑A至F座的小业主共同承担。

龙蟠苑被告诽谤,事情围绕近六年,约在2020年结案,业主要赔偿近270万。(曾凤婷摄)

2014年6月,龙蟠苑法团在屋苑各处张贴通告,甚至把通告投入业主信箱。通告内容则是影射时任区议员、现黄大仙龙星区议员谭香文“搞风搞雨,破坏屋苑安宁”。谭在得悉事件后尝试和法团沟通,希望能把通告撤去,惟沟通不果,事后法团亦没有把通告撤去。由于通告内容用字严重影响谭个人声誉,故谭唯有入禀法庭控告龙蟠苑法团诽谤,希望令管理委员会停止其行为。谭香文表示,对于要入禀法庭这个决定感到十分无奈,“若然他们败诉,龙蟠苑小业主便要承担所有讼费及赔偿。”

谭香文提“一蚊和解”方案屡被拒

据悉,谭香文于2014年9月入禀控告法团诽谤,但随即向法团提出和解,法团却拒绝道歉。在正式提告前夕(即2015年1月27日),谭再度提出和解。一开始谭要求对方道歉和撤回两张通告,其后只需要对方撤销,不用道歉,谭香文指:“其实我也不需要他们(法团)向我道歉,我只要求撤回那两张通告”,但在提出“一蚊和解”方案后,事情并未能完美落幕。法团没有接受和解,不肯接受谭的方案。在同年2015年3月10日,业主就事件联署,希望召开特别大会,提出不要以屋苑基金付讼费。惟法团在同年5月14日以业主联署不足5%及议程不成立为由,拒绝召开会议。

2014年,龙蟠苑法团在屋苑各处张贴通告,影射时任区议员、现黄大仙龙星区议员谭香文“搞风搞雨,破坏屋苑安宁”。(曾凤婷摄)

时任法团主席张家友:若接受和解,代表认错

同年6月28日,有更多业主参与联署,成功召开业主大会。据悉,会上其中一个议题为讨论应否撤回通告,以节省业主开支。惟当是时任法团主席张家友则指出,若接受和解,即代表认错,并表示原告人(即谭香文)可以就此不停追讨,最终业主可能要支付逾千万费用。在场的法团律师则指出,即使要打官司,费用只是在30至40万元的范围,,并于大会过程中,无视部分业主接受“一蚊和解”方案的意向,直接跳过议程,不作任何回应。

在2017年3月15日,屋苑代表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其中一项内容为动议撤销通告及销案,并接受和解方案,但当时的法团主持并没有对此作出表决,就把议程略过。法团当时指因他们并非原告人,所以并不可以撤销案件。到正式上庭(即2017年末),谭香文再次提出希望以“一蚊和解”解决事情,惟对方依旧不从,最终事件需要放上法庭进行裁决。

张家友曾是2003年区议会选举时,谭的对手助选团队成员,谭香文认为当时法团拒绝和解原因,与时任法团主席张家友有关。最终,诽谤案件以谭香文一方胜诉落幕,法团败诉需要承担所有讼费及两份通告的赔偿,合共近270万元。谭香文胜诉后,对小业主需要负上支付赔偿的责任,同样感到十分遗憾。她认为法团原则上是令屋苑管理做得更好,是管理内务而非外务,又认为过往法团做法越权有问题,当初强行不接受和解,如同否定业主的决定权,最终令龙蟠苑小业主蒙受损失。

小业主有感法团误导

龙蟠苑业主之一俞先生直言对法团说法感到十分不合理,“开会你问他,他会告诉你和解的话,对方仍有追究权利,可以要求赔偿。但在正常常识下,和解即是无事,又怎会要再赔偿?”他认为这个说法有误导成份,十分不合理。而且,他和一众业主是在部份街坊讨论之下,才得知被告诽谤一事,其后和一众业主,在业主大会中质问法团才揭发事件。“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把事情弄成这样,在我们问法团,却没有得到回应。在业主大会上,许多事情像是被通知,然后就通过。”

龙蟠苑业主之一俞先生(左)直言对法团说法感到十分不合理,“开会你问他,他会告诉你和解的话,对方仍有追究权利,可以要求赔偿。但在正常常识下,和解即是无事,又怎会要再赔偿?”(曾凤婷摄)

另一位业主翁先生则认为法团失职,才会发生小业主无辜埋单事件,“法团原应以业主利益最大化,应该接受令业主损害最少的方案。”他认为当时谭提出“一蚊和解”,也只是象征式,让他们有一个财务上的责任,撤回通告便可销案,因为已满足对方的要求,可以终止审讯。惟法团并未及时撤回,更于2017年年底在谭提出和解时,再次拒绝,更恐吓谭指会反告她,最终使案件被加判,多出一项“加害赔偿金”,故认为法团15名委员应就事件承担。他又强调法团是以不当意图,发表虚假消息,令业主损失,“因为他们明知通告上的内容是假,依旧发布出来。”又在明知原告人不会付讼费下误导业主,声称若谭没有钱把官司打下去而撤回,那所有的讼费将会由她支付。

律师指事件难以追究 只能上诉

律师梁永铿认为事情难以追究,“因为法团本来就有权力去处理这类型事件”。他又以上市公司董事和股东,比喻法团和业主的关系,“例如公司做投资决定时,股东也只是获通知。不过若涉及一些重大决定,例如卖股份,便要和股东开大会投票决定。一间公司每一年有赚和无赚一样,有赚就有钱分,无赚便可能要倒贴。”他续指,“而在打官司上,有赢有输,法团有咨询律师下,对打官司或是和解有决定权。就算有个别业主不同意也没用,更无须由业主大会通过程序。”故法团若最终决定打官司,“如果嬴就无事,对方给讼费,如果输了就要一起承担赔偿。若输了不想赔,也只有上诉这一个办法。不过若最终还是输了,也是要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