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涉被盗 损失边个承担? 律师:看管理公司监管是否完善
青衣海悦花园业主立案法团委托管理公司向住户代收管理费,但管理公司员工涉嫌盗窃340万元。当中,管理费损失谁属?执业事务律师梁永铿指出,若管理公司有制定完善管理及监察系统,便不构成疏失责任,无须为员工错失负责。
去年10月,威格斯物业管理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威格斯)所任职的一名翁姓男子涉嫌盗窃青衣海悦花园管理费被捕。
据法团代表律师致函威格斯的内容显示,法团代表律师指出,威格斯为合约经理人,受托代表法团收取业户管理费,而公司雇员涉嫌盗窃法团财产,对法团造成刑事侵权行为,认为威格斯有不可逃避的赔偿责任,保留一切申索权利。
据法团会议纪录,威格斯执行董事曾表示,首要厘清涉案金额,才会商讨赔偿问题。
律师:视乎“转承疏忽责任”
管理公司的员工在代收现金管理费期间盗窃,赔偿责任谁属?
执业事务律师梁永铿指出,管理公司是否须赔偿,视乎“转承疏忽责任”是否存在,即公司是否须负责员工的错失。他解释,若然管理公司已制定完善管理及监察系统,便可能没有疏忽责任,“做哂佢(公司)可以做嘅嘢,而员工做咗好夸张嘅违法行为,喺系安全措施下都预计唔到。”相反,若然管理系统粗疏,又没有监测措施,管理公司便须直接负责。
他举例,当现金管理费存入管理公司夹万后,没有设置双重签名及双重锁匙系统,令员工可随便提取现金,管理公司便须负损失责任,因为管理系统存在失误。他补充,在转承责任下,基本上可向公司索偿损失,但不是百分百成功。
业界:双方均要做好风险管理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会长陈志球表示不评论个别个案,但他认为法团及管理公司双方均有责任做好风险管理,设有审查措施,尽量减低违规、违法风险。
他举例,管理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后向业户发出电脑收据,并透过电脑系统即时汇报收款数字给总公司,总公司每日对比收款数目金额及银行入帐纪录,并聘请独立核数师定期作出内部契核。他又指出,如管理公司证明曾建议取消收取现金管理费等措施,以减低盗窃风险,而法团拒绝,赔偿责任便减低。他认为,如管理公司有按照法例及合约规定做足风险管理措施,便有合理抗辩理由。
陈志球又表示,《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管理公司须在每一季以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支出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并保存资料六年,而法团需在显眼处展示。他认为法团有责任定期检查帐目,如发现数目不妥,可跟进是否有人欠交管理费,并与管理公司保持沟通,避免监守自盗的情况出现,法团如发现管理系统有任何不妥,亦可即时要求更改,以减低风险。
威格斯:以方便业主为目的
对于是否有法律责任赔偿,威格斯回复《香港01》查询时表示,收取管理费方式都以方便业主为目的,业主分别可以现金、自动转帐或支票提交管理费用,所有程序亦予法团批核,鉴于是次事件涉及个别员工是否存在刑事行为,已立刻报警、要求展开调查及核实有关事宜。由于有关刑事调查仍在进行中,现在任何单方面之武断臆测及指控极不合适,事件亦已交由律师处理,现阶段不宜作出任何评论。此外,《香港01》曾多次透过其管理处及当区区议员联络海悦花园业主立案法团,惟屋苑管理处职员表示,法团主席托屋苑管理处口头转达,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交由警方处理,不宜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