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公园大妈“献唱”滋扰 3年仅2宗检控 刘江华:投诉者须作证
去年中旺角行人专用区于假日再度“通车”,惟屯门公园的街头表演滋扰问题却一直未解决,即使康文署已在园内远离民居的角落设立自娱区,供进行已登记和不使用扩音器的曲艺活动,惟曲艺表演者继续在园内其他地方使用扩音器进行表演,对游人及附近居民造成没完没了的噪音滋扰。
今日(8日)立法会中,议员邝俊宇议员关注其滋扰问题,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书面回复指,一般而言,市民在公园内弹奏乐器或唱歌自娱,而未有对其他场地使用人士造成滋扰,公园的管理人员不会作出干预。惟当他们发出过大声浪,对公园使用人士造成烦扰并向康文署作出投诉,场地管理人员会劝喻他们减低音量。
刘江华:在公园表演索利市 无触犯法例
刘江华指,若有关人士不理劝喻,场地管理人员会按实际情况,在有场地使用者感到烦扰并愿意作控方证人及取得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则会考虑根据《游乐场地规例》第 25 条向违规人士作出检控,他表示,过去三年,共有两宗成功在屯门公园进行检控的个案。
此外,他提到,现时《游乐场地规例》或其他法例,并无禁止市民以利市的形式、在公园内打赏他人。因此表演者在公园内接受市民的利市打赏,并无触犯有关法例。但他强调,每宗检控个案需按其情况和搜集到的证据,由法庭作出裁决。
另一方面,演出团体成功申请康文署的批准信在内演出,也不得派发或售卖小食饮品或任何商品,亦不得向参加活动的人士收取入场费或募捐,及接受任何形式的金钱打赏。如租用人违反康文署的任何使用条件,康文署可要求租用人交还场地。即表示演出者不得直接收取现金打赏,但可以用“利市”取代。
刘又指,康文署建议就第 132BC 章第 25 条作出简单的修订,以“人”取代条例中的“使用游乐场地的人”,他称这项修订,将有助推动市民在公众游乐场地作出负责任和检点的行为,并阻吓有人不负责任地使用扬声器及类似设备,对其他使用公园人士、附近居民或公园管理员造成烦扰,有关修定期望于本年内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该规例提交修订建议,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