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张骏邦|邓桂思案:刑事标准需要清晰

撰文: 01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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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为乙型肝炎带病毒者的邓桂思(下称“邓”),于2017年1月因“甲型免疫球蛋白肾病”到公立医院覆诊。经专科医生(下称“医生甲”)诊断后,决定向她处方高剂量类固醇药物,可是,医生甲却未有因应她为乙型肝炎带病毒者而同时向她处方抗乙肝病毒药物以预防乙肝病发。同年2月,当邓覆诊时却由另一公立专科医生应诊(下称“医生乙”),据报道称当时未见其服用抗病毒药物,故假定之前诊治的医生甲判断不用开药,故同样没有处方抗乙肝病毒药物。邓其后于4月出现急性肝衰竭,虽曾两度换肝,惟最终于同年8月不治。

香港医务委员会(下称“医委会”)就事故展开调查,认为事故是由于专科医生工作量高,形成要尽快处理病人诊症的心态,以致处方高剂量类固醇时,遗忘同时处方抗病毒药物。医生甲和乙均属初犯及承认错误,故最后被裁定两人专业失当罪成,分别判停牌5个月、缓刑3年及判停牌3个月、缓刑18个月。

来稿作者:李浩然、张骏邦

事隔6年后,医生甲和乙遂各被控一项误杀罪,事件引起各界关注。香港医学会更发出声明,表示非常关注有医生因医疗事故而被控“误杀”,特别是对于医生在诊治病人时所牵涉的刑事责任。

起诉失职医生的意义和目的

医疗事故是指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法规、指引、职业道德原则或标准、专业技术知识或常规操作的医疗行为而导致就诊者的身体或精神的损害,不论该行为属作为或不作为。因此,医疗事故往往涉及到专业层面,需要由相关的专业机构如医委会作调查。根据香港法例第161章《医生注册条例》,医委会获赋予权力处理本港执业医生的注册和纪律规管事宜,其中较为广为人知的工作就是处理本地医生失德或医疗事故的投诉,并会就事件作出纪律研讯和裁决,以既定机制对医生进行纪律处分,从而建立及秉持医生崇高的专业标准。近年涉及公立医院的严重医疗失误事故中,虽有涉事医生接受医委会纪律聆讯,并获施加永久除牌、停牌等不同程度处分,但鲜有需负刑事责任。诚然,并非所有医疗事故也不会构成刑事罪行而只能让医委会处理,对于极度恶劣的医疗行为,单纯的永久除牌有时候并不足以反映事情的严重性,亦不足以向其他执业者发出阻吓性信息。无可否认,向受害者、其家属以及公众作出交代也是刑事调查的一个重要目的。

事实上,刑事检控的目的,并非为求对被告人定罪,而是要将从调查中与所指称罪行相关的可信证据公开展示,从而让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达到毋枉毋纵,借以遏止罪案和惩治罪犯。然而提出刑事检控与否,并非单纯从证据层面作出判断,律政司也需从公众利益角度考虑是否应该继续提出检控,每一个案件也需要独立评估,在秉行公义的路上,不单要不偏不倚、也需无畏无惧。在彰显法治精神和社会公义与保障市民大众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间作出理性的平衡。

罪责相符原则

疏忽致人命伤亡事故理应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相关惩处,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回顾本港案例,医生被控误杀均是由于作出一些非常鲁莽、不合符常规及非常危险的行为,近年较令人印象深刻的包括拉丁舞老师抽脂后死亡个案及医疗集团毒血针事件,有关医生经医委会调查后被裁定专业失当罪成,分别判永久除牌及停牌5年。而涉邓案件的医生甲与乙则分别被判停牌5个月及停牌3个月,并可缓刑,由此可见经医委会的专业判断,认为涉邓案中两位医生的专业失当程度明显较上述两宗同样被控误杀的医疗事故情节为轻。

再者,有公立医院医生于2007年为病人打血癌针时却错误地将需作静脉注射的化疗药物注入病人的脊髓导致病人死亡,经医委会调查后裁定专业失当罪成,判停牌2年。至于另一宗于2011年发生在九龙医院的“纱布封喉”严重医疗事故,73岁老翁疑因协助呼吸的气管造口被密封窒息致死,经医委会调查后相关医生被裁定专业失当罪成,被判处停牌6个月。纵观两案的判刑均较涉邓案的医生为重,由此反映根据医委会的专业判断,必然认为上述两案所涉及的医疗失当程度皆较邓案的为重,可是当局却没有对其作出刑事检控。由此可见,检控的标准目前并未清晰,难为公众释除疑虑,宜有更明确的解说。

公权力的应用

回顾近年另一宗发生在2012年涉及疏忽致人命伤亡的严重事故-“香港南丫海难”,事发于当年国庆烟花汇演开始前约半小时,“南丫四号”游艇载著124名乘客前往维港计划欣赏国庆烟花途中,于南丫岛北面榕树湾对开,被港九小轮“海泰号”撞击。“南丫四号”下层两个船舱被撞穿,海水涌入,不足两分钟,船尾已下沉至海床。事故造成39人,包括8名小童死亡,92人受伤,是香港近50年来最严重的撞船事故。经政府委任的独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后,肇事“海泰号”船长被起诉并裁定39项误杀罪及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成,被判囚8年;而“南丫四号”船长亦被起诉及裁定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罪成,被判囚9个月;至于两名海事处人员因检查救生衣失当,致“南丫四号”上并无任何小童救生衣,分别判囚15和16个月。然而调查报告却揭示海事处以往检验“南丫四号”时曾出现严重疏忽,并无发现船只未有如图则所示安装水密门,以致发生事故后船只于两分钟内极速下沉,促成多人死伤的悲剧,惟至今被起诉的四人均与这些严重鲁莽疏忽的环节无关,更遑论理应面对被起诉误杀罪的处理。

于2014年运输及房屋局亦就此进行了海事处的内部调查,但829页的报告内容只公开了32页予公众,当中列出17名海事处职员行为不当,包括4名已退休人员,13名为退休人员中,有2人为首长级官员;报告仅仅建议对其中7人展开纪律程序,6人警告处分。对于有声音要求公开报告和刑事调查海事处,政府最后却认为若在这阶段公开这些内容,可能影响日后的刑事调查及刑事程序,然而最终律政司亦决定不再就事件对任何人或公司提出检控,政府也没有完整公开相关的报告。以此比较邓案,难免会令人产生一些联想。

合情合理

参考1998年的胡仙案中,廉政公署拘捕星岛集团3名时任或前任行政人员,指控他们夸大《英文虎报》和《星期日英文虎报》的发行量,串谋诈骗广告客户,而星岛集团主席兼大股东胡仙女士被当局认定是串谋者,但考虑到一旦胡仙被起诉,星岛集团的2000多名员工可能会失业,当局因而以公众利益理由决定不予起诉。而涉邓的事故于2017年发生,医委会亦推断意外是由于专科医生工作量高,形成要尽快处理病人诊症的心态而出现“开漏药”的错误。

众所周知,本港公立医院医生工作压力大及工时长的问题从未得到解决,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在2019年上半年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逾500名正接受或新近完成专科培训的本地年轻医生中,超过70%出现工作过度劳累的情况,逾20%受访医生更出现抑郁问题。医护人员如果长期过劳,加上刑事责任标准未明,容易增加医生和护士承受的压力,打击服务社会的士气,无疑是在现已承受巨大压力的公共医疗系统雪上加霜,加速公共医疗系统的人员流失。前线医生为避免负上刑事责任,可能会采取自我保护的“防御性医疗决策”,放弃最佳的和能给予病人最大利益的治疗方案,以保守或反复诊断及检查作为诊治手段,导致决策延误,甚至削足就履地避免向患者提供较高风险的治疗,长远必然影响香港的医疗服务质素,导致恶性循环。对于这问题,也可能是公众利益层面需要谨慎处理的因素。

结语

本文并不企图评论医生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相关部门又应否对其作出追究。现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任何武断的臆测,对任何一方也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然而,如上文所述,为何这一宗医疗事故会演变为误杀案件,是需要说清楚当中的刑事标准的。

事件已经发生了6年,警方理应作出了深入的调查,也相信有关当局亦掌握了必须和有力的证据才决定提出是次检控。“公义不单要被履行,还必须让公众看见被履行”。本文阐述了社会对邓案可能会产生的争议,包括对医疗失误作出检控之准则、目的、以至对医疗系统可能造成的冲击,相关的信息和解说,实在是有利于释除社会上的疑惑和回响,避免事件在业界进一步发酵,长远影响公共医疗服务质素和病人的根本利益。

作者李浩然博士是香港立法会议员、基本法基金会会长,张骏邦是基本法基金会研究员。文章的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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