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党|大湾区法院:为港人北上注入“香港法律”的安心锚

撰文: 01论坛
出版:更新:

来稿作者:伍俊飞

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是中央推动“一国两制”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既定战略。随著大湾区人民交往日益密切,愈来愈多的香港居民跨越深圳河,来到内地城市创业、工作和生活,然而由于普通法与成文法的碰撞、两地司法程式的差异、判决执行的困境,北上发展和生活的港人在内地遭遇不少隐形障碍。香港人在内地时不时卷入法律纠纷,跨境维权陷入困境,难以逾越法律鸿沟的故事正在大湾区不断上演。

2025年以来,多起涉及港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案例一是中山涉港合伙劳务费用纠纷案。香港居民黄某与四位内地居民在广东中山合伙经营餐饮企业,黄某以厨艺技术出资占股20%,并约定企业每年支付其管理宣传费用,但在黄某完成前期工作后,合伙方拒绝支付费用,因此黄某提起诉讼。该案争议焦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即协议未约定准据法,被告主张适用内地法。这事关劳务费用性质,即黄某主张的款项属于合伙债务还是个人报酬?

中山市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因协议履行地在内地,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二审认定黄某的劳务费用属于合伙企业债务,需按股权比例(20%)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仅支援剩余费用索赔。此案件凸显港人在内地经商时因未约定法律适用而被动接受内地法的普遍困境。法院明确技术性劳务出资的法律性质,保护港澳投资者权益,但亦暴露普通法思维与内地成文法实践的冲突。

案例二是香港找换店跨境汇款致内地帐户冻结案。60余名在港工作的本港和内地劳工通过香港“顺达人民币找换店”向内地汇款,资金经“艇仔”(协力厂商仲介)个人帐户转帐后,因涉嫌洗钱被内地公安机关冻结或划扣,涉及金额超300万元。香港小额钱债法庭判决劳工胜诉,但找换店以“有限公司”名义申请破产逃避赔偿;内地公安以“涉案资金属诈骗赃款”为由拒绝解冻,要求受害人回港追责;找换店利用香港有限责任制度与内地反洗钱规则的冲突,跨境监管协作缺失。香港社工组织呼吁设立跨境维权机制,但部分找换店倒闭导致追偿无门。此案暴露跨境劳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缺失,凸显规则衔接的紧迫性;反映两地金融监管与司法执行协同不足的深层次矛盾。

当前最受关注的案例三是深圳雅颂居社区香港居民因会所产权与使用权与深圳正合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纠纷。雅颂居社区由嘉里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开发,2003年3月初项目全面竣工。雅颂居社区2003年开盘时,当时售楼均价约为一万元(周边楼盘均价为6000元),溢价部分体现在嘉里建设对业主的服务和品质承诺(包括五星级会所,楼栋首层酒店式大堂等),大量香港居民慕名而来,购房置业。嘉里建设于2001年3月取得该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中的项目名称为嘉里华庭,建设面积94059平方米,其中包含了住宅89385.69平方米及会所2570.24平方米,其中会所为嘉里建设以产权受到限制的绿本房产证持有,规定有明确的服务社区居民的功能和用途。2024年6月12日,嘉里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将公司股权卖给欧特莱恩(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后者更名为深圳正合新源科技有限公司。正合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嘉里建设手里获得雅颂居社区会所绿本房产证。

2024年6月,正合公司正式进入雅颂居后,开始通过各种手段将其打造成接待社会人员的私人场所,并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造成会所无法正常使用。居民入伙20年以来,会所负一楼舞蹈室一直是社区女性娱乐健身的场所,为社区上至80岁的老人、下至5岁的孩童提供服务,但正合公司强行将其改为接待室,并且涉嫌提供赌博陪酒服务。目前正合公司计划将雅颂居会所变更为私人俱乐部,已经将当时嘉里建设售楼时承诺的会所配套设施和服务全部取消,将所有配套房产用于其办公、生活、出租、堆放杂物。

雅颂居业委会多次与正合公司交涉,并致函开发商嘉里香港总部,希望其能够出于契约精神协助维护港人利益。2025年4月11日,雅颂居一半业主自发聚集在会所门口,与前来维护秩序的深圳警方对峙,险些酿成人员冲突,幸亏业委会及时出面制止,避免了一场重大群体流血事件。时隔2个月后,6月12日社区发生破坏西门面向会所方向摄像头的案件,而且会所一楼男厕全部马桶和便池被砸毁,香港业主更怀疑会所负一楼舞蹈室有人聚众赌博,于是再次报警。虽然香港业主多方求助,但维权程式复杂,遇到诸多现实困难。

面对跨境法律困境,粤港澳大湾区近年来积极探索制度突破,为港人维权开辟新通道。首先是建立判决互认新机制。2024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认可并执行香港高等法院的一项民商事判决。案件涉及内地居民陈某斌与香港神某公司的合同纠纷。香港法院判决后,因该公司在佛山有财产,陈某斌向佛山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符合《安排》条件,且不违反内地法律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遂裁定认可和执行。这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法院首例适用新《安排》认可和执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实现了民商事判决的异地“流通”,显著降低了当事人跨境维权的成本。

第二是港澳人士参与内地司法实践。2025年4月,广州南沙迎来历史性突破,港籍律师赵志鹏首次以首席仲裁员身份,成功审结一起涉多人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全国首个聘任港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试点地区,南沙自2019年起探索此项制度创新。目前已有10名港澳籍仲裁员年均参审案件超百件。这种参与具有双重意义:既促进三地法律实务交流,消除认知差异;又能将内地争议化解经验带回香港,帮助港商更好了解内地法治环境。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融合已迈出重要步伐,但深层次挑战仍然存在。两地法律体系差异难以弥合。香港承袭普通法传统,重视判例和程式正义;内地采用成文法体系,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相对有限。这种差异在商业合同、证据规则等领域尤为明显。两地判决执行仍存障碍。尽管新《安排》为判决互认提供框架,但具体执行中仍面临操作难题。例如,当香港公司在内地财产不足以履行判决时,如何追索其在港资产?两地财产查控系统尚未完全打通。弱势群体保护机制缺失。跨境劳工、小额消费者等群体在权益受损时,往往缺乏足够资源和专业知识进行跨地域维权,如遭遇找换店汇款诈骗的工友们。

为改善跨境法律服务体系,近期可以在三个方向重点发力。第一,建立大湾区统一法律查明平台。广东已建立汇集3万多部域外法、近7万份裁判文书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查明平台,但使用便捷性和覆盖面仍有提升空间。第二,扩大港澳专业人士参与。南沙试点证明,港澳仲裁员、调解员参与内地纠纷解决,能有效增强港人对内地法治的信心。大湾区应进一步扩大此类安排在民商事领域的适用范围。第三,设立专项跨境维权通道。针对劳工、消费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建立高效、低成本的跨境投诉和救济机制。

然而,为了在坚守“一国”之本前提下,以创新思维丰富“两制”内涵,彰显“一国两制”的制度韧性与包容性,为未来国家治理提供崭新思路,为了让北上港人真正享受到“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我们需要更高层面的制度创新。香港中国法律公会会长蒋采颍律师最先提出的“大湾区法院”构想就是良好选择之一。

香港作为普通法堡垒,其法律思维、程序保障与权利观念与内地成文法体系存在天然差异。对于习惯了香港法律明确性、高度依赖专业律师服务的港人而言,内地庞杂法规、独特的司法实践和潜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常构成显著门槛。一纸在内地签署的商业合同,其争议解决若诉诸内地法院,港人可能对证据规则、庭审风格乃至法官思维感到隔阂;涉及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两地实体法规定差异更可能直接决定权益分配。这不仅削弱港人融入大湾区的信心,也无形中擡高了湾区要素流动的制度成本。

目前,两地在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上虽依托《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等档取得进展,但整体协作仍显繁琐且范围有限。跨境取证耗时漫长,文书送达效率不高,而港人若想在内地直接适用香港法律解决纠纷,则几乎无门。虽有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地探索“港资港法港仲裁”,但其适用范围狭窄,主要限于特定区域、特定类型合同,远不能满足广大港人多元化的日常法律需求。现有框架如同涓涓细流,难以承载大湾区深度融合所需的司法服务洪流。

“大湾区法院”的核心理念,是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设立专门法庭(或特定审判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对符合条件的涉及香港居民的特定类型案件(尤其是民商事领域),适用香港实体法和程式法进行审理。其根本目的,是为在内地生活的港人提供一种“法律选择”,使其在特定纠纷解决中,能置身于熟悉、信任的香港法律环境之下,享受“一国两制”赋予香港的独特法律保障。

大湾区法院的设计关键在于从融合中坚守原则与寻求突破。制度设计的法律根基是主权框架下的特别授权。其设立与运行必须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作出的特别决定或授权,明确其法律地位、许可权边界及与现有内地法院体系的关系,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制度设计强调有限范围内的精准管辖。初期可聚焦于合同纠纷、家事案件(离婚、继承、监护)、特定侵权等香港居民高频需求领域,并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管辖权。

大湾区法院的法官来自两地司法机构。主审法官可考虑由内地法官与具备普通法背景和丰富经验的香港律师(或退休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建立香港法律专家陪审/顾问机制,确保准确理解和适用香港法律精髓。大湾区法院强调程式保障。在证据规则、交叉质询、律师代理权等方面,应最大程度借鉴香港成熟、透明的程式保障机制,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式正义的切实存在。大湾区法院强调判决执行效力。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大湾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避免“赢了官司难执行”的窘境。

大湾区法院一旦落地,其意义远超个案纠纷的便捷解决。它能够提供港人熟悉的法律“安全网”,大幅降低港人北上发展的法律风险与心理成本,释放其在大湾区创新创业的活力。通过规则与机制的深度对接,为探索不同法域间更紧密、高效的司法合作积累宝贵经验,实质性推动大湾区制度型开放与规则软联通。

当然,法律依据的权威创设、与内地法院系统的顺畅衔接、如何精准界定适用香港法律的案件范围、两地法律人才的协作融合、以及可能面临的内地公众认知与接受度问题,皆需顶层设计的智慧与突破常规的勇气。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等跨境司法实践虽可提供他山之石,但大湾区法院必须在“一国”框架下走出独特路径。它绝非对“一国”原则的削弱,恰恰相反,是在国家最高立法权威主导下,对“两制”优势互补、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主动谋划。这需要决策者的远见卓识,需要法律人的匠心设计,更需要整个社会对制度创新抱持开放与信心——唯有如此,大湾区才能真正成为规则衔接、人心相通的共同家园。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风帆正劲,融合脉搏日益强劲。我们应该趁机加强两地司法合作,让每一位在此生活的香港居民,无论身处深圳河哪一侧,都能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安全感与公正感。

作者伍俊飞是紫荆党政策研究院院长。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01论坛”欢迎投稿,来函请电邮至01view@hk01.com。来稿请附上作者真实姓名及联络方法。若不适用,恕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