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电子健康纪录互通整合医疗数据 需强化隐私保护与技术支援
来稿作者:周伯展、吕家豪
《2025年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3月21日刊宪,并已于3月26日提交立法会首读,预计同年完成三读。有关草案建议修订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现有法律框架,包括赋权医务卫生局局长可要求指明医护机构,将病人资料存入医健通户;允许获认可的内地等非香港医护提供者和公共健康纪录系统,可在医健通提供和取览电子健康纪录等。私营医护取览医健通记录的比例不低,反映数据有专业参考作用。就此,我们建议对于要求指明医护提供者须提供指明健康资料应增设豁免条款,同时建议简化医护接受者的同意机制,并建议获授权取览医健通的指明医护专业人员需通过认证,以及建议跨境数据互通应设技术保障。
指明健康资料倡设豁免条款
对于政府建议授权医务卫生局局长要求指定医疗机构将用户健康资料存入医健通,未遵从者将面临罚款(最高5万港元)及法律程序,我们建议增设豁免条款,包括若医生认为敏感资料会影响医疗效果的资讯,可考虑豁免上传;如用户明确反对或医疗机构已尽合理努力但因技术限制无法上传,可作宽限。另建议分阶段实施,优先适用于大型公私营医院,并为中小型诊所提供技术补助及宽限期。在技术支援方面,政府提供“电子健康纪录资助先导计划”扩展至中小型机构,补贴系统升级费用。同时应简化技术接口标准,推动医疗管理系统供应商开发兼容模组。
简化医护接受者同意机制
政府建议精简同意机制,医护接受者在给予“参与同意”后,任何医护提供者便可提供电子健康纪录至其医健通户口。同时,医护提供者仍须得到医护接受者的“互通同意”,方能取得其电子健康纪录。有关用户需分别给予“参与同意”和“互通同意”,相关流程繁琐。建议用户登记医健通后,默认允许所有医疗提供者上传数据,但取览仍需用户逐项授权。同时,建议保留用户随时撤回“互通同意”的权利,并简化操作流程。
获授权访问资料的新增专业人员需通过认证
对于政府建议新增言语治疗师、营养师、心理学家等基层医疗专业人员取览电子健康纪录,我们则建议要求新增专业人员需通过卫生署“认可医疗专业注册计划”认证,并签署保密协议。同时,系统记录取览日志应可供用户随时查阅。
跨境数据互通倡设技术保障
有关境外医生既可阅览病人在港的医疗纪录,亦可上载当地诊治资料的建议,我们认同大大便利港人境外治病,但同时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协作需解决法律差异与数据安全问题。另建议提供技术保障,长远引入区块链技术验证文件真伪,并通过二维码防篡改,同时应设立独立监察委员会,定期审查数据使用合规性。倘境外医疗机构发生资料泄漏事件,亦应订立处理机制。
此修订草案在推动医疗数据整合与跨境协作上具前瞻性,既能避免市民因诊断不准确而重复看医生,亦避免病人进行重复检查,节省资源。但需强化隐私保护措施、技术支援及过渡期配套,以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作者周伯展医生、吕家豪会计师分别是是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协会副会长、理事。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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