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经济W股或可上市 “同股不同权”需要完整配套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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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楷旗下的保险公司富卫集团(FWD)屡次传出上市消息,有外电早前引述消息,指其在过去数月考虑在包括香港在内的多个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国容许“同股不同权”(WVR),有利李泽楷通过其投资管理公司盈科拓展保持对富卫集团的控制权。虽然富卫集团最终落户何处目前未有定案,但应否容许更多新经济企业以外的“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已是港交所难以不回避的问题。

“同股不同权”是指一家上市公司发行最少两类股份,包括普通股份及特权股份,后者的投票权会不合比例地高于其收益权。自2018年4月开始,港交所已改革并容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其中如小米、快手等“W股”便是该企业采WVR架构的意思。根据现有规定,以“同股不同权”方式上市的公司仅限于“创新产业”公司,且不同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理论上不可多于普通股投票权的10倍,但亦有部分企业是以“第二身分”来港上市,例如京东,他们便可循《上市规则》19C.12获得豁免,在一定条件下保留其“1股20票”的特别架构。

这类股权结构常见于科技及创新产业公司,作用是让这些企业可以释放更多股权以在市场募集资金,同时不让管理层因股分减少而失去对公司发展方向的决定权,而美国同股不同权IPO在市场上亦愈趋常见。但这类本来用于新经济领域的集资方式,在外地资本市场上亦逐步扩展至旧经济领域,例如新加坡便在容许“同股不同权”架构同时,也不限制上市公司种类,意味即使是同股不同权的旧经济股,现在也有望能上市集资。

WVR成双面刃 上市规则要完备

同股不同权的方式方便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而且从港交所的角度看来,吸引WVR架构的旧经济企业上市,也是一个商机。不过在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之下,持有小量普通股的散户也会难以循股东大会投票抗衡管理层的决定。这些企业的监管问题以至WVR的灰色地带,也要由港交所循上市制度的方向把关,最终甚至可能会有个案诉诸法庭。

例如在特权股及普通股的转换问题上,拥有特权股的股东,有能力可以让公司在市场上回购普通股并将其注销,令已发行的总股本减少,其结果是市场上特权股的比例会变相提高,而特权股东因为需要保持特权股比例,其手上的部分特权股便会同时“被动地”转成普通股,变相可在市场卖出所得股分。此法变相让股东可以利用特权股的额外权力,透过公司做出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决定。如此种种WVR的灰色地带,不论是司法制度上要如何配合,抑或是“旧经济W股”的制度细节应如何补漏,当局都要多加著墨,保障小股东权益。

财库局局长许正宇指,正考虑容许第二上市的非科技企业使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在港上市。(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提供集资方式 亦须保障散户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上月尾曾经表示,正考虑容许第二上市的非科技企业使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在港上市。上市资格的审理由港交所负责进行,当局将如何与港交所商讨,有待外界关注。跟随全球企业集资方式的变迁而调整上市规则本无不可,但是其他对WVR企业监管较寛松的一些地方,设有集体讼诉机制保障小股东利益,香港当局也应多加参考。例如在放寛上市规则同时,政府可以研究是否推行集体诉讼制度,而对于本港资本市场上的争议,政府也应该提供专门的讼费支援。

集体诉讼容许小股民联合其他遭遇同一问题的投资者,可以就事件摊分相关讼费,而当法庭判决为集体胜诉,则集体一方便会享有同等权利,此法在中国、美国、欧洲多地皆有实行。集体诉讼并非专为WVR而设,但其客观效果,却是在“同股同权”的股东投票之外,在法庭上提供保护小股民的另一途径。随着SPAC等五花八门的集资方式在全球资本市场涌现,政府除了应就每种集资方法研究完善监管机制,如何透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种种无法及早预测的市场纠纷,也是政府的可行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