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 还港人清澈河溪 化粪池牌照制度须与时并进
审计署于周三(23日)发表“审计署署长报告书”,“乡郊地区的排污系统”为其中一项。该项指出化粪池为香港河道污染源头之一;然而,政府却未有就此订立有效的发牌制度以作监管。审计报告指出,香港约有九成河道大肠杆菌超标,而部分新界河溪的水质更处于恶劣、极劣水平,对环境、市民建康皆造成不良影响。有关当局须尽快跟进报告、重审发牌制度,还港人清澈河溪。
现时部分乡村因未有公共排污系统,会以一屋为单位设化粪池系统处理污水。虽化粪池为国际认可的排污方式,惟香港的化粪池监管制度有欠完善,一旦化粪池出现渗漏,而地点毗邻河溪,造成污染,也难以及时阻止。事实上,治理化粪池污染河道问题,已拖拉近20多年,仍成效不彰。早在1990年,环保署为了改善化粪池污染问题,曾修订《水污染管制条例》,设化粪池牌照制度;惟其效用几近于无。当时官员认为《条例》不完全适用于乡村居民,因此对乡村居民采取自愿领牌制度,并以“免于刑事责任”为诱因,吸引使用者申领牌照。然而按2003年6月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在立法会所提供的数字,全港10万村屋中只有8000个化粪池领有牌照,可以推测,有数万个化粪池仍未领有牌照。直到2016年,因部分牌主未有续牌,70000间村屋以及84000间寮屋中,领有有效牌照的化粪池更跌至1912个,制度已是名存实亡。究其失败因由,首因在政府未有为领牌定下死线。发牌目的本在规管,既要规管,也就需要强制使用者申领牌照。若其害怕引来强烈反弹,则可设宽限期,要求使用者在死线前全面领牌。政府的发牌、规管经验甚多,没可能对此一无所知。与此同时,“免于刑事责任”是政府当年吸引市民领牌的唯一诱因。若要成事,也就需要加强巡察、找出污染源头、惩罚污染环境者,以儆效尤,让市民明白领牌乃属必须。惟署方监管不到位,为其制度失败埋下伏线。审计报告指出,在发牌政策推出后,各部门、乃至署方的研究报告皆曾不止一次指出化粪池问题,但署方却爱理不理。在1991年,政府总部前规划地政科指出,化粪池为新界主要污染源之一。而在2001年一份环保署的顾问研究报告则作实地考察,证明化粪池造成河道污染。然而,环保署的跟进工夫却令人感到未尽其责。首先,署方在1992年发出的《1992指南》意在教导化粪池使用者操作、维修方法,以及牌照规定。先不论《指南》的讯息是否能广达民众,在监管不足的情况下,市民又何来动机花费心力、金钱去跟随署方规定?其次,署方在1993年就《水污染管制条例》作出修订,让新领化粪池牌照者可永久持牌,更是“投降”的表现。原有发牌制度本可藉续牌程序对化粪池作定期检验;当改为永久发牌制后,政府则只能在发牌前作一次检查,就算化粪池日久失修,也难以监管。可以推测,当年署方以为市民为求一劳长逸,将申领牌照;惟此不过是一厢情愿。我们明白,发牌制度背后有盘根错节的问题,例如乡绅势力、市民不愿花高昂的金钱作维修、化粪池数目庞大。惟解决复杂问题本就是问责高官、公务员的责任;若政府迎难而上、敢作敢为,问题不会拖延至今。长远而言,政府必须真正落实化粪池发牌制度,鼓励、强制双管齐下,以达致化粪池全面领牌的目标。此外,也要加强抽查,让市民明白署方不是“无牙老虎”,提升市民领牌的动机。另一方面,正如当时的顾问报告指出,部分地区土壤渗水力不足,不适合使用化粪池,须设地区污水收集站。政府必须及早完成乡村污水收集计划。审计署报告指出,计划本在2004年至2009年间完成,及至2009年,署方则告知立法会,将要在2014至2018年间完成工程。但审计署发现,完成计划的日期将再推迟。署方必须督责承办机构,尽快完成工程。可以说,是次审计署报告除反映香港的污染问题外,也反映政府长久以来的“不作为”文化。若其要治社会之疾,那就必先自医,不能再畏首畏尾、耽搁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