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只是口舌之争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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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高中通识教科书经过教育局“专业咨询服务”审阅后,新版删去或修改了关于介绍香港为“三权分立”的内容。本星期一(8月31日),教育局局长杨润雄回答记者提问称香港在回归前后皆无“三权分立”;次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重申支持杨润雄的说法,并且表示她个人认为“三权”关系是各司其职,可以互相配合亦可互相制衡。

上述事件和言论随即惹来各方讨论香港有否“三权分立”的问题,坊间舆论列举《基本法》里关于立法会监察政府施政及司法独立的条文来显示香港的确存在“三权分立”,另外一些传媒及法律界人士更征引了回归以来的多则法庭判词、法官及官员言论,强调香港政府与法院过去均承认“三权分立”。

有多间出版社删走涉及“三权分立”的相关内容。(资料图片/罗国辉摄)

细看双方理据,不难发现一个奇怪现象:他们其实都认同了香港《基本法》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互相制衡。政府一方出于突显“行政主导”的意图而打算否定“三权分立”,反对者则惧怕“行政主导”侵蚀另外二权坚持肯定“三权分立”,因此双方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只执重“三权分立”的其中一端,而从来没真正反对或支持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并立且互相制衡。

戴启思:“三权分立”少划死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便认为“尽管说没有‘纯粹的三权分立’可能是对的,但肯定《基本法》订下了三权分立这个结构。”他指出“三权分立”的界线鲜少划死,例如行政会议成员可兼任立法会议员,正正显示香港不存在“纯粹”的“三权分立”。只将三权制衡当作“三权分立”定义,那香港当然可以说是有“三权分立”;但若要求三权完全划死界线、互不干涉才算得上“三权分立”,那香港也可以说没“三权分立”。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资料图片)

回顾过去数年,类似争议在香港不是什么新鲜事,2008年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发表香港“三权合作”论,2015年时任中联办主任张晓明发表行政长官“超然”论,同样曾经引发本地讨论“三权分立”问题,可是从那时起人们争辩的已经不过是观点与角度的问题,借题发挥引伸港府管治、中央主权等事,根本没有关心香港制度是否真正存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互相制衡一事。

甚至在《基本法》起草过程中,对“三权分立”的不同理解就引发过类似风波。1987年前国家领导人邓小平表示不搞“三权分立”,着眼点是不能照搬西方议会制度,同年又有人以香港非国家为由反对“三权分立”的说法,故此草委会秘书长李后才向香港传媒称“不要再提三权分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但他同时亦强调了未来特区政制应该仍有司法、行政、立法三权互相制衡。

1987年6月《大公报》报道基本法草委会秘书长李后建议别提“三权分立”。(香港公共图书馆多媒体资讯系统截图)

归根究柢,中学通识教科书的内容是否增减“三权分立”四字,以至行政长官、教育局局长或个别法官对此问题看法如何,实际都不会影响现行《基本法》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立法会可以行使各种监察政府施政权力的规定。比起有否“三权分立”这种口舌之争,政府官员与社会人士明显应该将心力和时间放在其他更值得处理的事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