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法例具内部张力 重建互信助完善
周二(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称《港区国安法》),并在同一天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刊宪公布实施。由于内地实行社会主义法制,而香港采用普通法,最终成果若有条文的内部矛盾,似乎也不叫人意外。
条文不乏内部矛盾
观乎《港区国安法》的现行条文,确实存在张力甚或疑似矛盾之处,譬如第十九条一边指“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另一边又称“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又如第二十九条明言牵涉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但第三十四条又留下空间让“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违反本法规定……因任何原因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个别条文相互冲突之处,甚至有机会构成日后行政或执法上的障碍,例如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的各种恐怖活动罪刑罚可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也分别规定要对犯法组织判处“罚金”和“追缴、没收”犯法所得,然而第五十五条指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又可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假若驻港国安公署管辖案件牵涉“罚金”、“没收”、“追缴”,相关财产应该归于香港特区库房抑或由中央财政保障其经费的驻港国安公署?现行条文对于此类问题并未清楚交代。
尚有优化改善空间
从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算起,此部全国性法律的正式制订审议工作只经历了约一个月时间,推出速度之快或会给予外界一点“急就章”的感觉。而且《港区国安法》的制订过程未有广泛咨询市民意见,考虑到香港的普通法处境与内地截然不同,草拟条文在这种情况下难免可能出现未尽清晰或思虑不周的地方。与此同时,条文尽管已经加入重申保障人权和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刑责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亦吸收了2003年《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的既有成果,可是某些港人仍然会对《港区国安法》抱有相当怀疑与忧虑。为了解决条文内部矛盾、化解港人疑虑,《港区国安法》未来或许有检讨和完善的空间。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订的《港区国安法》,依法只能由人大常委会本身或更高级的全国人大作修改。港人虽然在人大常委会只有一名委员,但全国大人香港代表团却有36人之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联名提出法律案的门槛。香港社会各界如果真的认为《港区国安法》有需要修改之处,就更应该放下彼此歧见进行理性讨论、得出共识,并且在与中央重新建立互信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向中央反映港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