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条文见未成熟处 考验港府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港区国安法”)周二(6月30日)晚上11时由香港特区政府刊宪及公布实施,6章共66项条文涵盖4类罪行、订明相关机构的权责等。纵然“港区国安法”已列明罪行元素等,但仍有含糊或未成熟处,考验主要负责落实的香港政府。
在第三章,“港区国安法”订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四类罪行。例如第22条,若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严重干扰或阻挠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可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社会自然会问,立法会“拉布”等行为会否也堕罪网?又如第24条恐怖活动罪,其中一个罪行元素为胁迫特区政府或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那么例如2014年般以“真普选”为诉求的堵路,会否也构成犯罪?
在第五章,法例订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机构的权责,例如第54条订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国安公署)可管理在香港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管理”所指为何?
香港的普通法制与内地的社会主义法制大相迳庭,加上国家安全法的草拟本来就复杂,这次中央替香港立法的挑战是可想而知的巨大,当中有含糊未清之处,也不出奇,更重要的还看如何互相理解及后续执行。中央官员翌日在记者会上回应提问,也是促进理解的工作之一,虽然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的部份答复,例如以831太子站事件讲解勾结罪的“引发憎恨”,或许会令人觉得更难掌握。
讲解以至执行“港区国安法”的更重要责任,其实落在香港特区政府身上。除了法例订明的三种情况,香港特区是落实“港区国安法”的主体,由特首领导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更是重中之中,负责规划工作、制定政策等。尤其是根据第43条,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可采取的措施,由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制定细则,并由国安委监督,他们在拿捏分寸时,能否平衡维护国安的需要及香港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必然成为“港区国安法”落实成效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