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立法 特区政府要有承担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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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6月14日),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表一篇题为《从法律层面再次解释国安法》的网志回应对于“港区国安法”的评论,其中一段如下:“有人提出日落条款这个说法,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经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对《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因此建议设立日落条款实在是多此一举。”

日落条款不惟法律问题

早在前一个月,《香港01》已经指出“全国性法律”根据《基本法》第18条列入“附件三”后亦可以移出,并且打从回归之初就有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此一先例。其后我们提出“日落条款”倡议,也是站在《基本法》第18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到上星期,香港大律师公会就全国人大常委草拟《港区国安法》的声明提出十一项要求,末项亦为:“《港区国安法》旨在填补现行香港特区法律的真空,《港区国安法》应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就国家安全立法后终止”。

郑司长批评“日落条款”是多此一举,这在法律角度上或许能成立,但相关倡议重点正是希望透过“日落条款”增加中央与香港彼此间的信任,促进两者日后继续进行良性互动,确保《基本法》与“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条文设有“日落条款”,对惯常离地万丈、盘算退休移民的高官可能无关痛痒,对生活在当下的广大港人却是很重要的一粒“定心丸”。单纯从法律角度排除“日落条款”的需要,正正反映这些政治委任官员何其欠缺政治视野,只懂得从自己熟谙的技术角度来考虑问题。

2020年5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以2,878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港版国安法”。(AP)

附件机制难令港人放心

另一方面,尽管司长网志重申《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意见后可以增减“附件三”列出的全国性法律,但是相关机制能否有效执行显然存在疑问。最明显的例子,就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附件三”中增加《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港府当年表示倾向透过本地立法该法,因此并未正式公布该法在港实施。直至2015年底,立法会文件仍然声称“政府倾向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即使来到今日,该法依旧是既未公布实施、亦没本地立法的“无掩鸡笼”。

港府既有这种无视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长达十余年的纪录,也就难怪中央与港人都无法完全信任相关机制。去年中共四中全会决定说要“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港府高官难道没有想过其中也包括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的制度?况且《基本法》所规定的是中央征询港府意见,坊间舆论既然已对国家立法提出关切和建议,在位者却只懂得再三说“不”,拒绝履行自身职责向中央准确反映市民的意见,实在叫人未敢苟同。

警队将设立新部门,专责处理国安法案件。(资料图片)

继续二十三条本地立法

最后,早在“港区国安法”以至反修例运动之前,《香港01》过去已经不只一次提出,港府应该尽快重启《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无奈的是有关官员对此充耳不闻,往往依托各种借口辩称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根本无心完成此一宪制责任,这才是今天需要由中央出手代为制订“港区国安法”的最大原因。香港回归了23年都没完成《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律政司和香港法律界根本责无旁贷,然而此时此刻相关人士都选择性失忆,忽视官员和业界长年办事不力的客观现实。

就算未来我们有了中央制订的“港区国安法”,也不代表港府可以放任《基本法》第23条本地立法搁置下去。人大相关决定的第三点明确说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为决定草案作出的说明亦表示香港“仍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我们希望司长和其他一众官员现时高调呼吁支持“港区国安法”,不是为了继续找口实规避《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工作。